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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中的“沉没成本效应”考量——以中国[1]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为考察对象

  从相关心理学研究成果来看,人的自我肯定心理作用可以说是人的天性,但是沉没成本效应却可能不是为人所仅有的行为倾向。面对上述这种人类学现实,主导社会秩序构建的统治者们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是不能不考虑这种情况的。在作为国家和社会占主体性多数的社会成员明白、理解某种理性选择前,国家治理者们是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任意践踏民意,强行推进某种人们所不理解的制度设计。其实,前述判断还可能高估了国家治理阶级的一些成员的理性选择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社会治理者们会循循善诱,但他们绝不会放弃对社会大众进行行为选择强制的基本立场。具体到本论题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就是对社会大众自我肯定的心理作用有限度的妥协。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诉讼对社会、国家而是一种负值行为。它只消耗社会财富而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对于诉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是他们在追求自我肯定的心理作用,在追求部分性沉没成本之后果;但从国家角度而言,那是耗费社会财富的负值行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者们或可能顾及社会统治者们的上述政治利益考量或可能出于同情者的心态能容忍一定程度的社会大众的自我肯定心理作用,允许他们追求部分性沉没成本的结果——这对缓和社会纠纷、冲突极有利,但却不会无限期地容忍人们对某一伤害的自我肯定心理作用的存在。这些法律制度设计者们对社会大众的沉没成本效应行为倾向是有一个心理帐户的,是会进行帐户监控的。虽然这个帐户监控没有什么具体之科学理据,但在总体上能控制诉讼对国家社会财富(主要是财政开支方面)的消耗。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本文的结语中有必要补充一点,那就是:
  虽然本文结论是基于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得出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结论只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笔者的上述判断的基据如下:其一,除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外,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行政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及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它们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其二,立基于上一点判断,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理据采用“解剖麻雀”式研究方法进行经济学分析。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笔者基于上述两方面之认识,认为沉没成本效应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勾连也适用于中国法律制度设计中的整个时效制度。
  200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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