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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中的“沉没成本效应”考量——以中国[1]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为考察对象

  2、沉没成本的种类界分
  沉没成本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先前投入的成本性质的不同,沉没成本可划分为货币性沉没成本和行为性沉没成本。货币性沉没成本是以货币为前期投资,而行为性沉没成本则以努力、时间或精力及其它为前期投资。从数量角度看,沉没成本还可以分为整体成本和部分成本。如果沉没成本的前期投资完全不能收回,则为整体性沉没成本;如果仅是部分不能收回,则是部分性沉没成本。还可以从成本形态、成本的可追溯性等角度来对沉没成本加以分类,但因为这些分类与本文论题关涉性不强,故而略去。
  (二)沉没成本效应及其解释
  1、“沉没成本效应”概念的内涵
  与沉没成本形影相随的的经济学概念非沉没成本效应莫属。从经济学视角来说,沉没成本效应(Sunk CostEffects)就是指,“如果人们已为某种商品或劳务支付过成本 ,那么便会增加该商品或劳务的使用频率”。笔者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沉没成本就是做某事难以自拔。而本文也是从“普通人眼里的含义”用沉没成本效应理论来分析法学问题的。在上文“花瓶被摔碎”的事例中,那位老者的做法极其洒脱。但笔者想,如果有人直穿马路,吓得那老者摔碎了花瓶,这时,那位老者还会那么洒脱吗?笔者的这个假设就是想说,上文的事例真的是太纯粹了,现实中某结果的发生往往牵涉到很多不能由自己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老者真能做到不追究吗?
  2、沉没成本效应的解释
  沉没成本效应——出现这种现象的背后机理是什么呢?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做了许多探索。对沉没成本效应进行解释的理论有Kahneman 和 Tversky的前景理论、 Thaler和 Shefrin的自我控制理论等。从上述论者分析的视角来看,有的从自我肯定的心理作用角度——具体地说,就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总是对的,对行为、事物好恶的判断总是向自我倾斜;有的从帐户监控角度——就是对自己的不满意行为的容忍限度;有的从收益和损失的计算角度——从利害得失考量,等等。当然,还存在其它分析视角,上述分析视角只是一些相对于后文分析有用的列举。
  三、时效制度确立的经济学理据
  在完成上述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铺垫之后,是时候对时效法律制度设计的理据进行探讨了。笔者本意是要对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的勾连进行探讨,但基于本论文的规格,似乎这个题目太大。与此同时,笔者也认为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的勾连当然适用于时效制度下的所有子制度,因而,对时效制度下的各种子制度进行地毯式的分析显得过于烦琐也无必要。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同时民事时效制度本应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和消灭时效制度,但因我国无真正的取得时效制度,故笔者决定以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为本文的考察分析对象,故本文将只限于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计之理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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