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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中的“沉没成本效应”考量——以中国[1]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为考察对象

时效制度中的“沉没成本效应”考量——以中国[1]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为考察对象


姚选民


【摘要】在本文中,笔者基于下述两个理据:其一,沉没成本及沉没成本效应现象在现实生活无处不在,制度设计者们在设计时效制度时能摆脱这一经济学逻辑吗?其二,时效制度都规定了一定时间期限,这是否意味着制度设计者们在立法时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存在一定的容忍限度,这跟时效制度设计者们对人们的沉没成本效应行为倾向的心理帐户是否存在关联?提出了沉没成本效应是时效制度这一法律制度设计的经济学理据这一假想命题,并试图证明之。
【关键词】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效应;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帐户监控
【全文】
  一、引言
  沉没成本效应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而时效制度是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这二者怎么在本论文的题目中被置于一块。可以说,在选修相关课程前,笔者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把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这两个概念勾连在一起。但是,随着思考的缜密化,我越发觉得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在笔者脑海中挥之不去的联系。这种勾连点在哪呢?在思路稍作理清之后,笔者初步认定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之间存在勾连点,基于下述两个理据:其一,沉没成本及沉没成本效应现象在现实生活无处不在,制度设计者们在设计时效制度时能摆脱这一经济学逻辑吗?其二,时效制度都规定了一定时间期限,这是否意味着制度设计者们在立法时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存在一定的容忍限度,这跟时效制度设计者们对人们的沉没成本效应行为倾向的心理帐户是否存在关联?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笔者努力理清自己脑海中对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之间存在的勾连点之模糊认识,遂成下文。
  二、沉没成本与沉没成本效应
  为了让阅者便于理解后文所阐述的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之间的勾连,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沉没成本与沉没成本效应——加以简单绍介,当然,也有笔者避免让文章显得突兀之意。本文这一部分就主要介绍“沉没成本的含义及种类”与“沉没成本效应及其解释”。
  (一)沉没成本的含义及种类
  1、“沉没成本”概念的含义
  沉没成本这一概念在现今有滥用之嫌——基本上每位学人对这一概念都有一些了解,但基于学术之严谨计,笔者还是转引一相关方面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如果一项开支已经付出并且不管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收回 ,一个理性的人就会忽略它。这类支出称为沉没成本( Sunk Cost)”。此定义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来界定沉没成本的,为了使沉没成本这一概念便于理解,在经济学中学者们往往会用某一具体事例来加以阐释。在笔者阅读的文献的范围内,这样一个事例常被涉及。“一位老人在古董市场上买了一个心爱的大瓷花瓶,把它绑在自行车后座上,准备骑车带回去。因为绑得不够紧,花瓶掉了下来,摔得粉碎。老人听到花瓶摔碎的声音却头也不回地继续骑车,因为他听出花瓶已经摔得粉碎,没法修补了。”在这一事例中“花瓶被摔碎”这一事实被当作沉没成本的生活诠释。当然,上述定义完全是从纯经济学维度对沉没成本的定义,现在笔者想用此概念来分析法学问题——法律制度设计,故而,若完全按照沉没成本的经济学定义,在分析法学问题时则有削足适履之嫌。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用沉没成本理论分析法学问题时,沉没成本的客体不应拘泥于“开支”这种经济性比较强的概念,而应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沉没成本”这一经济学概念的客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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