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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解析及完善选择

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解析及完善选择


尤东;魏迪


【全文】
  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已有十多年,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相差甚远。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归责原则、标准和程序等问题,近年来成为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其中,归责原则问题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反映着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决定着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诸多问题,可以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因此,科学设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法律术语的“归责”,最早见之于民法学,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近代国家赔偿责任理论脱胎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因此其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制度都带有深深的民法胎记。“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观点在日本甚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当某种损害结果发生后,国家依据什么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法的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同样也是一种根本性的制度。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国家赔偿的实践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大致上有三种,即违法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该原则首创于瑞士,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这也即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立法之时确立这一原则主要考虑的是违法责任标准较易掌握,但国家赔偿法经过十多年的制度运作,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亟需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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