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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王先林


【摘要】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必须体现平等适用的法律原则和理念,即一方面中国反垄断法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国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另一方面也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国内的和国外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这也应当体现在将来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活动中。
【关键词】反垄断法;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全文】
  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它不同于仅在某个具体的部门或行业实施的特殊性、专门性的法律规则,因此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它应平等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之际,该法的平等适用问题备受各方面的关注。本文拟结合中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国反垄断法首先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国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尽管多数是与结构相关的行为规制),原则上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事实上,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呈现广泛性和趋同性的特点,即适用于所有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1】欧共体和德国竞争法还特别规定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这是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断深化的结果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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