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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下)

  3. 性骚扰法律问题
  性骚扰的侵权法问题也是侵权立法中不可回避的具体侵权类型,有学者指出,性骚扰的侵权立法涉及到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20]等特别法的协调关系。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性骚扰行为首先表现为不受欢迎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中立的“客观诚实善意人”的标准有助于克服性骚扰认定的不稳定性。[121] 通过性骚扰行为的具体列举对完善我国性骚扰立法和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122]对于具体的专家责任[123]、铁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124] 、场所旅游企业的侵权责任[125] 、新闻侵权[126]的研究都体现了我国侵权法正逐步进入到一个具体侵权形态研究的阶段。
  结束语
  另需指出的是,制定物权法所历经的艰难曲折过程,促发了人们对我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的深刻反思,有学者为此指出:自清末变法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巨大变迁,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先后受到潘德克顿法学、前苏联法学和日本法学的深刻影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民法自1995年以来虽呈现了正确认识、全面评价和全面继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可喜局面,但由物权法的制定可知,前苏联法学对中国民法仍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亟待革新意识与上进的勇气。[127]
  总之,中国民法学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毋庸讳言,我们也发现,有些学术成果仍然具有一些浮躁的痕迹,在一些著述中仍然存在重复、雷同的现象。原创性的学术产品仍然相对缺乏。可喜的是,在过去的一年中,许多重要的学术成果出自于一批年轻的民法学者之手,这些学者在老一辈民法学家的关心和爱护下已经逐步成长起来,他们为中国民法学的精深发展注入了活力。
  
【注释】参见吴一平:《合同的有效和合同的生效》,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第94 - 96页。 
  参见叶金强:《私法效果的弹性化机制——以不合意、错误与合同解释为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4 - 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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