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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下)

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下)


王利明;朱岩


【摘要】2006年的中国民法学在各个方面呈现了繁荣发展的局面,尤其围绕着物权立法和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涉及到物权法的合宪性、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登记制度等。此外,在法学方法论、民法典体系与总则、人格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重要部门法中都出现了新的理论观点,尤其在侵权法领域,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围绕着侵权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具体侵权形态出现了较多的学术成果。青年学者的大量涌现,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日益繁荣。但学术成果仍有一些浮躁的痕迹。
【关键词】中国民法学;物权法;侵权法
【全文】
  五、合同法
  由于过去的一年中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集中在物权法,对合同法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概括地看,关于合同法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效力
  有学者认为,从明晰概念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区分合同的有效和生效。合同的有效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之后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价值,而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直接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开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99]
  有学者利用奥地利学者Wilburg的“动态系统论”系统地分析合意、错误与信赖合理性与归责性的问题,认为刚性的“要件——效果”模式易导致个案的非正义。通过信赖合理性和归责性要件动态化的比较权衡,可分别得出:不合意且无责任、不合意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意且有错误而可撤销、合意虽有错误但不可撤销等结论,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的弹性化。[100]
  有学者主张欺诈不仅仅是合同法的问题,不应忽视了侵权法在对欺诈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我国民法应当从法律行为的效力控制、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判处等不同角度加强对欺诈的法律调控,可以更有效保护表意人的合法权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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