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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

  (3)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除去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因素,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未行使其权利,经法院查明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实际上就是法律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以保护。因此,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不能过宽,如果适用过于宽泛,那么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会时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之中,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而且现行法律对“特殊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加以明确,使法院不能滥用该规定,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得不到实现。
  总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无疑应有其一席之地。但具体的规定和操作,还有待于立法者进一步考察研究,在实践中摸索,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  语
  通过以上对诉讼时效基本内容的界定,对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冲突的分析,让我们认识到在民法典中更科学、更完善的构建诉讼时效制度,以体现该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是十分重要的。如何更加科学的构建这一制度,对立法者来说,使一个需要认真思索并加以解决的问题。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充分体现出该制度所应带给公民的二元价值关怀。
  
【注释】[1]《法学词典(增订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420页。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620页。 
  [3]李开国著《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384页 
  [4]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5]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页 
  [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92页 
  [7]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32页 
  [8]同前引 ,第418页 
  [9]刘毅强《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商法律网 
  [10]参见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寇志新《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708页 
   博登海墨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1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419页 
  [14]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01页 
  [15]同前引,第203页 
  [16]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04页 
  [17]同前引,第196页 
  [18]博登海墨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9]《法学汇纂》第1卷,第一章,第10篇 
  [20]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87页 
  [21]同前引,第623,624页 
  [22]博登海墨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02页 
  [23]同前引 ,第623页 
  [24]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58页 
  [25]同前引,第446页 
  [26]同前引,第191页 
  [27]屈茂辉《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转引自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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