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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行政的危险防止责任(风险注意责任)

  但是,水俣病事件的最高判决也一样在昭和35年1月这段时间中,以权限不行使的适当与否作为直接的判断对象。在认定不行使权限是违法这一点上和粉尘肺病事件是相同的,但是最高裁判所却驳回了在昭和34年12月以前从水俣湾周边地区迁居到其他地域的人向国家提出的赔偿请求。这个判决可以解释,仅以在昭和35年1月这段时间中的权限不行使的适法性作为问题,而不去研究在这个以前的行政过程全体的合理性。(昭和35年1月以前进行行政指导等这样的行政协调可能会产生作为那个情形下的协调,也许会出现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样的判断。)如果是这样的话,在昭和35年1月以前的时间中,追究防止侵害的发生的行政协调的合理性改革是不言而喻的,若是这种意义的话,这个判决的判断是不充分的。
  •宅建业法事件诉讼(最高判决平成元年•11•24民集43卷10号1169页)
  案情概要
  X向某宅地建筑物交易公司(法人S)购买土地建筑物而支付定金等相关费用共740万日元,但是由于该法人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因此X不能取得该土地建筑物,受害人X以县知事没有对该法人行使宅地建筑物交易法上的停止业务、取消营业许可这样的权限,是违法的为由,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相关法令
  第五第一项 建设大臣和都、道、府、县的知事,对第三条第一项许可的人符合以下各项的规定之一的……不能对其进行许可。
  三、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而从该刑执行完备,无须接受执行之日起没有经过五年的人。
  第三条的第二款  违反该项法律的规定,犯有刑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二条或第二百四十七条的罪或者犯有与处罚暴行为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罪,被处于罚金的刑罚,而从该刑执行完毕或者无须接受执行之日起没有经过五年的人。
  七、若为法人,根据该行政官员或政令所规定的在使用人方面符合第一号到第五号之一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在被许可的宅地建筑物交易人符合下面各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下,建设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的知事对于该宅地建筑物交易人,在一定条件以内的规定期间内,能够命令其停止该业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事情的经过
  •昭和47年10月23日,京都府知事授与S宅地建筑物交易业的许可。
  •昭和50年9月10日,京都府受理了从S处即将购入不动产的人关于货款受到S欺诈侵害的案件。这是来自于S的交易相关人最初的不平。京都府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处理了这件案子。
  •昭和50年10月23日,京都府知事更新了对S的许可。
  •京都府从那以后也受理了几件S和其交易相关人之间类似的纠纷,也进行过行政指导来解决这些案件。
  •昭和51年7月8日,京都府对S实施深入检查、禁止新规定契约的缔结。
  •从那个以后围绕着与S之间的交易,相继受理了受到其侵害的案件。8月4日,利用受害人与S之间交涉的机会进行调解。这个结果应受害人的要求,S须努力从朋友处融资解决纷争的资金,在实现该融资时,延缓对S的业务停滞、取消许可等处分。
  •昭和51年9月3日,X和S缔结土地建筑物买卖合同。S以他人的土地建筑物作为属于S的建筑物买卖住宅而出售。X对此深信不疑。X向S支付定金及中介费共350万日元。
  •昭和51年10月25日,京都府基于实现融资的危险性,并且由于新诉讼的连续出现,决定处分S的方针。
  •昭和51年11月15日,根据宅地建筑物交易法第69条第一项(业务停滞、取消许可的场合时应付听证手续的义务的规定)指定听证的日期。
  •昭和51年11月25日,X向S支付中介费390万日元。S把这些钱挪作他用。最终,X不能取得本案件中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损失了740万日元。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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