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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4.3  然而,联众公司在整改的过程中无论如何积极和努力,亦未达到案件调查小组10日的整改期限,——这种情况实乃人力不能之事。在听证中,案件调查小组对该期限的解释是,联众公司不一定非得采取申办资质的方式,而是可以采取诸如如下整改方式:
  4.3.1 诸如之一:停止施工。——但是,本案所涉工程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施工过程中亦无违反施工规范之行为,若真的停止施工,实系社会负面行为。具体地说,若仅仅因为工程发包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而责令停止施工,则不知道这座城市会有多少烂尾楼。另外,需说明的是,若联众公司真的停止组织施工,亦正好印证了3.2.2的论述——携款潜逃的嫌疑,联众公司届时将有口难辩。
  4.3.2 诸如之二:清退所收会费。——实际上,联众公司是如此整改了的,逐一通知会员退还会费,无奈,已入会的会员不愿解除会员注册申请协议,也不愿联众公司返还会费。联众公司相信已入会的会员一百余人,都是很聪明很理智的人,他们都能做出理性的判断,故未坚持其必须接受会费的返还。
  以上情况说明,联众公司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应是进行整改的最好方式。
  4.4  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看,如果联众公司在案件调查小组所给予的整改期限内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因为这样反应了市工商局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的最好坚持。联众公司现已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虽然逾期,但至获得之日,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之危害后果(假定有),故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  结语
  5.1  以本文第2部分的论述,联众公司不应受到市工商局之行政处罚。
  5.2  假定本文第2部分不能成立,以本文第3部分的论述,联众公司受到罚款应该在2万元以下。
  5.3  假定本文第2部分、第3部分均不能成立,以本文第4部分的论述,市工商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4  假定本文第2部分不能成立,第3部分、第4部分成立,则市工商局应考虑在2万元以下对联众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若市工商局确认联众公司行为之合法性确有问题,市工商局应在2万元以下对联众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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