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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三) 从法律关系演变所依据的数量,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单一法律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演变依据的直接事实是一个,如人的出生是产生抚养关系的事实,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买卖关系建立的事实;法律事实构成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直接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如一个遗嘱继承关系的产生,除了应当有被继承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外,还需要立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的出现;房屋、车辆买卖除了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进行过户登记。司法过程中,当某一个损害结果出现时,进入法官视野的往往有多个事实,这些事实交叉混杂在一起,它们有的和案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的看似有关但并无法律上的联系,这就需要法官借助法律思维进行事实发现,发现与案件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而对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进行法律甄别。这样,才可能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忠于法律规范与价值的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多个涉及案件的事实并不等于就属于法律事实构成。
  (四) 从法官认定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来看,法律事实分为鉴定认定的事实与非鉴定认定的事实通过鉴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源于事实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需要借助于相关专业技术、专业标准来对相关事实进行定性,否则法官对事实难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实质上是现代科学技术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亲子鉴定、DNA鉴定等,该类鉴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类鉴定结论往往直接被法官采纳,作为判决的单独事实依据。但是由于我国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多重性、效力的冲突性等,直接影响了司法裁决。所以,规范鉴定行为就成为正确判决的基础。除此之外,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自己依据证据法所作裁决。
  四、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的定义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法律关系的关系说
  即认为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就是法律事实。从笔者手头的几本国内法理学教材来看,都将“法律事实”的有关知识安排在“法律关系”一节进行探讨。如沈宗灵在“法律关系的演变”中指出,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存在都是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即根据法律结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本身,有的法律关系的演变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需要其他条件为中介。如依法律规定某种机关的建立或撤销,就可能直接导致很多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除法律规定外,还需要一定条件——法律事实,它们是导致具体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另一原因。[20](P449 - 450) 在葛洪义教授编写的教材中则指出,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9](P424) 公丕祥主编的教材中则指出:“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18](P461) 并指出法律事实的最主要属性是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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