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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杨建军


【摘要】法律与事实存在着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哲学上的事实、生活事实、制度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二重属性及规范性、具体性等属性。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事实。站在司法裁判的立场上来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司法裁判
【全文】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黄建武教授认为要构成法律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人的行为,包括语言与身体行动,但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其次,它必须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不应当视为法律行为;再次,它必须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即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18](P461)
  但是,如果认为行为表现为语言或行动,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那么,在认定法律行为时是否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活动? 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对认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意义? 如果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并非应当忽略的细节。比如,刑事案件中,一个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过失杀人抑或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在认定中,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就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甚至对认定是否是犯罪行为或是否应减轻刑罚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另外,如果站在历史的角度,我们会发现,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在某些时候也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如中国古代的“腹诽罪”。所以,第一,人的内心活动对于认定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行为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只应当把该结论放在现代社会法制的语境下,并且应当是有条件的。第二,行为必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是一个依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具有的意识。在这里必须要考察“行为人”自身,即对“人”的标准不能定的太高或太低,应当采用“中人”、普通人的标准,而不应当采取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去衡量,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第三,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主要是指“已经”产生了与他人有关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还应包括“可能”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如刑法犯罪构成中的行为犯、危险犯,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后果,但却是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民法上也有类似情形,如即发侵权,虽然还未造成侵权事实,但却存在着法律上的可能,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救济权利,阻止侵权后果的出现;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属于相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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