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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概念(上)

  但是,客观事实的概念并非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法律事实虽然很难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但总是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的,并且通常能贴近客观事实(这在很多争议不大的案件中体现的更为充分) 。因此,决不能否定客观事实对人们认识的判定与制约作用,毕竟,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有许多与客观事实是契合一致的。“法律事实虽然是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虽然经过了办案人员的排列组合分析,但它毕竟还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法律事实并没有丧失其自然属性”,[14]即并未丧失其客观属性。法官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契合,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包括将不存在的客观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也包括将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认定为非法律事实(这在刑事错案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这是源自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的偏差,即客观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离不开主观的认定,离不开人的主观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就否认其客观的属性,因为法律事实的认定都是以客观的证据作为基础的,可见,法律事实具有客观与主观的二重性。[10]
  二、法律事实的特征(此处关于法律事实特征的描述,主要参考了陈金钊教授的概括。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参阅陈金钊:《论法律事实》,《法学家》2000 年第2 期。)
  (一) 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
  虽然我们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应当是一种客观事实,任何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首先应当满足客观性的要求,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所以,客观性是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法律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否则就是伪事实。至于部分案件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则反映了人们认识存在偏差的事实。
  (二)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即它必须是法律中涵盖的事实。“虽然法律事实是法官等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但这种认定同时也是用法律规范衡量生活事实的一种结果。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15]规范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一种事实发生后,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责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定法律的时候进行取舍、权衡,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作出权威性的评价,将各种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这样,一旦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的事实,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就可以与立法意旨中涵盖的抽象行为模式进行比照,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生活事实是否要认定为法律事实只能以法律为指引,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法官认定的事实必须与规范性事实(制度事实) 相符合,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
  (三)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法律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中被立法者所抽象概括的事实,但这种具体的行为或事件一定是被包含在法律中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调整。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中,这种具体的事件或行为可能是一个,如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事实组合,即事实构成,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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