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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

  再次,悬赏广告是一种优势机制,即只有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才能取得悬赏,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处于劣势,不能获得报酬,也就根本不能为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所容纳。在此所谓的优势,要么表现为对信息的占有(如发现逃犯线索),要么是对事实的掌握(如拾得遗失物),只要这种优势地位的取得正当合法,都不妨碍优势之人成为悬赏广告的受益人。这种优势机制不因公务悬赏还是私人悬赏而有区别,例如,在追辑逃犯的公务悬赏中,如果发现逃犯线索的人为多人,一般就只能由最先向广告人提供线索的人取得报酬,在这里也存在竞争性优势机制。
  三、制度功能的使然
  更进一步看,悬赏广告具有利益交换或资源配置的功能,即广告人为获得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中所包含的利益,要支付报酬给相对人,这是资源配置的过程。对于广告人而言,如果其既保留报酬,又能完成指定行为,就将获得最大效益,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广告人在发出悬赏广告之时,只具备拥有报酬而无完成指定行为的能力,这就要求其只能在二者之间择一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广告人之所以选择悬赏广告的方式,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完成会给广告人带来条件制约下的最大利益;同时,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并非单纯的利益驱动使然,其往往还有一定的目标指引(如寻找遗失物以睹物思人、缉捕罪犯以稳定社会秩序等),一旦目标通过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而实现,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过程也可以做出类似的分析。可以说,正是悬赏广告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完成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并不因为公务悬赏或者私人悬赏广告而不同。如果否定公务悬赏的法律行为性质,那么,即使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也不能取得报酬收益,则广告人就“鱼和熊掌得兼”,其不需要转移报酬就可以取得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利益,无疑是超效率的,但这是以相对人转移自己的资源而不能取得任何收益为条件而实现的,在此,相对人处于负效率状态。而报酬对于广告人而言并不具有最大化的效益(否则其不会做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但对相对人却有最大化的效益,这样,悬赏广告的资源配置作用就不能达到最佳。
  而且,如果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抽象模型,广告人和相对人是抽象的双方当事人,其二者是通过悬赏广告进行反复的多次的利益交换,其前提是双方合作,即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支付报酬,从而可以达到效益最佳状态。这种结果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人信赖广告人的信息而引起的,其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他人可以产生激励和示范效应。如果双方不合作,即公务悬赏不能引发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人就不会完成指定行为,这最终不仅会损及国家机关行为所代表的国家公信力,还会导致国家治理任务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或者不便利实现,这无疑更是得不偿失。
  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公务悬赏同私人悬赏一样,在性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至少在私法上应将之作为法律行为,而且,由于公务悬赏是广告人对自己施加的义务负担,故而,属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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