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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肖国忠


【摘要】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关键词】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
【全文】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
  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这种观点看似与主观说背道而驰,但在割断主观心理状态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点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且主观说和客观说还犯了另外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在界定过错的涵义时,仅从其本质入手,而忽略了过错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因而是不完整的。相比之下,主客观结合说克服了考察标准单一的缺陷,不仅将主观和客观统一了起来,而且充分考虑了过错的法律属性,认为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一种由该心理状态所支配的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人的行为。由于这种观点比较好的贯彻了全面性原则,因而从内容的完整性角度来说,这种学说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应该看到,依据这种学说界定的过错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它明确地将道德作为界定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显 然是不恰当的。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道德只是社会的一种舆论性评价。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背道德;因之违背道德和违背法律必然不可一视同仁。如果将法律和道德一起作为界定过错概念的两个要素,势必缩小了过错的外延;而如果将道德单独作为过错概念的一个要素,即将违背道德的行为等同于违背法律的行为,而将之视为过错的一种形式,又必然将过错外延扩大化。既然我们研究的过错是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那么我们已经在无形中默认了仅仅是以法律的视野来界定过错,即我们考察的仅仅是过错的法律属性,过错只“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6]而不体现“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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