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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桌上的宪法——三种解读

  中国的有识之士早已敏锐地发现这一问题。1905年端方考察西洋宪政回国,在其呈交地奏折中如是说:“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国立宪相合之制度可以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苟不与以若干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宪法制定而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奏行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而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1] 梁启超说:“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而不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此不可不熟察也。”[2]陈独秀分析了中国国民主体意识对宪政的影响:“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对于政治,自觉居于主地位为惟一根本之条件,……倘立宪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历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之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完全丧失矣。”[3]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问世到1982年“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计有14部“宪法”、“约法”相继上演,可谓“代代政府出新招,各领风骚三五年”。然而中国远未实现宪政。
  宪政是一种人文制度,宪政主义是一种人文主义,宪政以人文主义世界观为基础,以公民社会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契约精神为原则,以公民个体人格的形成与成熟为标志,归根到底,宪政依赖于国民宪政意识。
  西方的各种民主宪政制度,我们也大都建立起来,而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与其本来的面目大相径庭了。可以说它们已被我们的传统文化“同化”了。因此,宪政理念的建立与推广是当务之急。而对于学者,要有适当的超前意识,“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得乎其下。”学者的激进与超前不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现实总是学者冲在前,媒体慢半拍,大众慢一拍,官僚慢二拍,到了代表那里恐怕就不知要慢多少拍了。这时候,言论的自由成为最关键的权利,陈独秀在《国体问题记闻》中有精僻之语,“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明进步之根本原因。”
  在中国知识分子多年处于被改造的地位,经历了多次运动的“洗脑”和“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改造”已经潜移默化的成了自觉行为。长期人格扭曲造就的“原罪”意识使他们具有根深蒂固的自卑媚俗心理,一旦跟不上社会发展,不适应形势变化,就感到惶恐不安,首先是认为自己出了问题,尤其是长期的知识分子工农化,对他们的“脱胎换骨”,使他们几乎将知识分子特立独行的气质丧失殆尽,刻意追求平民化,以社会认同为衡量自身价格的标准,并时刻以改造自己而求与时尚和潮流保持一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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