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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量刑建议的若干实务问题——兼评《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

  对于报送案件当中和移送案件,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规则”是一个漏洞。在实务当中,我们要求基层院报送的案件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如,基层院向我院报送故意杀人案件时,必须在审查意见书中写明量刑建议,这表明我市承认量刑建议的适格主体可以是报送案件的基层检察院。通过半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做法是值得检讨的。首先,就报送案件而言,报送机关所应当审查的是程序上管辖问题,不应当涉及实体内容的审查,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是无权审查故意杀人这类型案件的实体内容的,否则有违级别管辖的内涵。其次,量刑建议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而不是由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出,故基层检察院无必要向市级检察院提量刑建议。
  四、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妥当时机
  司法实务中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一种是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阶段即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前提出;还有一种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⑤第三种做法是目前实务界的主流做法。这一做法的优势在于,第一、可以根据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第二、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建议进行辩论,在辩论的基础上获致一个正义的裁判。
  我市所制订的“规则”采取了这一做法。在“规则”的第八条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以公诉意见的形式当庭发表。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该条规定,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单独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因为,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我们将无法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如果将这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议放弃,将与量刑建议设置的法理基础不符,因此,为克服这一困境,我市选择了在起诉书之外单独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这种做法既可以关照对全部公诉案件实施量刑建议的目的,又可以避免打破起诉书业已规定的范式,收到了双重的功效,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坚持并不断予以完善。
  
【注释】1、《从量刑建议的权的价值取向谈如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刘星《法学杂志》,下载于《中国期刊网》。 
  2、《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见《人民检察》),下载于《中国期刊网》。 
  3、引自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P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4、转引陈建峰《试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江苏省南通市量刑建议研讨会论文。 
  5、《刑事司法指南》P87,徐汉明、胡光阳《关于量刑建议的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总第2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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