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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量刑建议的若干实务问题——兼评《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

简论量刑建议的若干实务问题——兼评《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


李小东


【关键词】量刑建议;实务 
  
【全文】
  所谓量刑建议,又称求刑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①尽管学界对于检察机关有无量刑建议权,开展量刑建议有无必要,如何开展量刑建议,目前尚有争议,②但理论的分歧并没有阻碍实务探索的脚步。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2006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州市各基层院五年多在公诉部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功作法和经验,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2007年,我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下文称“规则”),要求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全面推行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活动。本文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我市“规则”的成功与不足。
  一、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根本旨意
  有学者们指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涵之一,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③因此,从本质上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一项刑事诉讼行为。诉讼行为必定服务于诉讼目的。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三:实体真实;法治程序;法和平性。④在实体法上获致一个正义的判决,以有效的规则来厘清各诉讼主体间的关系,自然可以达致诉讼法上和平性的指标。量刑建议作为诉讼行为的子系统,必定也服务于刑事诉讼的总体目的要求。在实体法上获致正义的判决,除提供有效的规则之外,重要的原因之一尚须借助于判决的主体,即法院的公正裁判,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这一程序是完全交给法官独享的权利,控辩双方被排除在外,导致量刑的随意性过大。
  保障公正的实现是任何一种程序制度设计的根本旨意所在。量刑建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制度,所以也当然具有上述的程序功能。从这一制度出台的初衷来看,就是要打破了法官对量刑这一领域的操作,实际上是通过强化对审判职能的监督来达到保障程序公正的目的。量刑建议构成了对法官裁判的一种潜在的制约,因而显得必要。
  我市“规则”的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和保障量刑公正,制订本规则。本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量刑建议的根本旨意,与设置这一制度的法理是完全契合的。这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将获致一个正义的裁判通俗化成“提高办案质量”,因为办案质量即是衡量案件是否属正义裁判的指标。这与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即实体真实目的契合;第二、强化对审判职能的监督,即注重量刑建议制约功能的发挥,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是量刑建议正当化与积极意义的重要理由;第三、促进和保障量刑公正,在提高办案质量和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基础之上,促进和保障量刑公正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是法和平性的体现;第四,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就是希望从完善程序的角度为量刑建议的运行提供行之有效的规则,是法治程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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