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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机动车牌应如何定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机动车牌应如何定性


李小东


【关键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机动车牌
【全文】
  一案例与问题
  被告人王某在数月时间内疯狂盗窃几十名被害人的汽车牌照,便以此向车主敲诈小额的钱财,所得钱财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此案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有的主张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第一、车辆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被告人盗窃车辆牌照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本案属于牵连犯,行为人盗窃汽车牌照是手段行为,取得财物是目的行为。盗窃汽车牌照几十次属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在三至十年量刑,而其敲诈钱财数额较小,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据此,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前罪是重罪,后罪是轻罪,所以应当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的主张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车辆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此案不能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三、本案属于吸收犯,被告人敲诈汽车牌照的行为吸收了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所以应当定敲诈勒索罪。
  综合上述的分歧意见,本案当中需要讨论的问题有二:第一个问题是,汽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假定汽车牌照是国家机关证件,则进一步讨论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还是吸收关系。以下分述之。
  二分析意见
  1、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主张将本案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汽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于是实务中有人认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把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号牌。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当的,理由是:首先,将汽车牌照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不符合文义解释。据辞海记载,证件是指证明身份、经历等的文件,如学生证、工作证等。牌是指用木板或其他材料做成的标志,上面多有文字或符号。牌照是指政府发给的行车的凭证,旧时也指发给某些特种行业的执照。由此可见,只有证件才可以证明持有者的身份,而牌照并不能证明所有人的身份,其只是一种交通标识而已,所以牌照是在证件的文义解释范围之外,而并不是如上述所论,牌照涵盖在证件可影射的定义范围之内。其次,将汽车牌照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不符合扩大解释的主旨。既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不能将汽车牌照纳入证件的范围,但面临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异常猖獗的情形,出于打击的刑事政策考量,有关部门出台了上述《规定》,《规定》对证件的内涵突破了文义解释的范围,作了类似于类推解释的扩张性解释,但这样的扩张性解释并没有针对盗窃机动车牌照的情形,仅仅针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情形,如果将这样的特别规定作为普适的结论则有违对特别情形特别解释的扩张性解释的主旨。再次,将汽车牌照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上述理解与刑法规定不符,我国刑法在二百八十条规定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紧接着在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该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管制。类似规定证件与车辆牌号的条文还有刑法三百七十五条,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结合上述刑法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并列采用了证件与车辆牌号,前者是证明身份的,后者是一种标志,两者有不同的内涵,与前述的文义解释是吻合的。第二是《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行政犯的渊源。就性质而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一种行政犯,所谓行政犯必须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作为援引的渊源,否则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上述《规定》并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在性质上不是司法解释,充其量只是规范性的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犯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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