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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征收增值税的法律探讨

  (三)增值税的优惠
  各国在对农业征收农业税时,基本上都给予了税收优惠。例如,加拿大在征收商品和劳务税时,依法对农用生产资料、基本生活食品、大部分的农业和渔业产品实行零税率、免税或抵扣。澳大利亚在商品与劳务税方面,对农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食品、以农牧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饮料(如奶制品、豆奶和米酱产品、果汁与蔬菜汁等)免税,同时对划分的农业用地也划归免税交易项下。[6]法国税收法律的惠农制度表现为对农产品执行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再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总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农民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阿根廷为支持农业的发展,税法规定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出口畜牧产品和大宗谷物等实行彻底退税;国内销售牛、牛肉、新鲜水果和蔬菜及相关劳务等减半课征,实行10.5%的低税率;生产销售面包、牛奶等生活必需品免于课税……。归纳起来讲,实行城乡统筹税制的国家,在保持统筹税收的原则下,对各税种适用于农业的部分,一般都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适用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以及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的选择权或便利。不同国家在不同税种上选择对农业的优惠措施也各有千秋:一是农业适用较低税率,对一些农产品免税或实行零税率,这使得农业实际负担的税赋大大降低;二是记账、纳税方法等方面的特殊规定。由于不按正常方法纳税的农民不能正常抵扣投入品增值税,一些国家于是采取了几种变通方法进行补偿:一种是统一加价补偿法,这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做法。根据欧洲增值税第6号法令,当农民按正常税率或按小额交易活动的方式纳税有困难时,可使用加价补偿法纳税,即利用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性,让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收取价格的一定加价比例,用于补偿所承担的投入物增值税,即进项税款。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所支付的税款不能抵扣,也不直接向农民征收增值税,对进入工商环节的农产品采用购进环节扣税的方法处理,扣税依据是厂商支付给农民的加价额。另一种是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主要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指对农业投入物不仅不征税,而且其所有进项税额都能得到退还,这样农民购买农业投入品时几乎不用负担增值税。
  我国在对农业实行增值税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增值税税收优惠制度,实行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也可以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的选择权或便利。对于不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从而进行税额抵扣的,可以借鉴欧盟对农业实行统一加价补偿法,即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向农产品消费者征收一定的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也可以借鉴拉丁美洲国家的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优惠制度,予以农民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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