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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授权立法的属性——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从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产物外,其他的税收实体法及税收程序法大部分为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形式颁行,然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是纳税人权利得以保护的根本,它为纳税人意志的表达、利益的主张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在税收授权立法数量庞大的今天只有强调税收授权立法的限制性,纳税人在具体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进一步讲,税收授权立法的限制性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核心要求。
  三、税收授权立法的灵活性: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要求
  尽管税收授权立法存在可能削弱民主、危及自由以及破坏三权分立的制衡关系等缺陷,但是税收授权立法在实践中却被各国广为应用,这是因为税收授权立法具有灵活性,它在法律适用以及处理紧急事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税收不仅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而且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税收授权立法能够避免国家权力机关税收立法繁琐的立法程序,它具有快捷高效、使用方便、修改容易的特点,它在调整劳动力供求,优化配置资源,影响投资状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追求政府工作效率,倡导服务型政府的今天,税收授权立法的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9]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会遇到很多无法借鉴历史的或国际的现成经验来解决的特有问题,需要借助税收授权立法的灵活性“摸着石头过河”先制定各税种的暂行规定,待立法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及立法经验丰富后再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税收立法。
  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数量及所涉及的领域远远超过国家权力机关税收立法的数量及所涉及的领域,因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主要取决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具体规定。纳税人权利体系处于开放状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是有差异的,税收授权立法的灵活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其拥有的专业知识、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以及较为超然的角色在税收授权立法中具体的贯彻和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因而可以说,税收授权立法的灵活性能够满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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