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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国家转型背景下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有感

读《国家转型背景下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全文】
  《国家转型背景下的事业单位改革》
  作者:张吕好
  载于:《中国行政法的崛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事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事业组织提供的是非物质产品而企业组织提供的是物质产品,而在于:事业组织实现公益目的而企业组织实现私益目的。事业组织体现国家意志,而企业组织体现投资人意志。
  民间资金进入(或者说是“瓜分”)的是非物质产品领域,而不是事业组织本身。
  非营利性,也将事业组织与企业组织区别开来。但民间资本所从事的非营利性事业,不宜被纳入到事业组织之中来。
  综上,事业组织的特征:1、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2、非营利性;3、提供非物质产品。
  民间也可产生“类似”的组织。其特征:1、体现组织成员的意志和利益;2、非营利性;3、提供非物质产品。但不以事业组织称呼之。
  两相对比,唯一的区别:体现谁的意志和利益。核心问题:国家权力的边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社会提供的是间接的公共产品,而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向社会提供的却是直接的服务产品。只是这些服务产品是免费的或价格低廉的,其成本(或主要成本)由国家负担罢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组织工作人员都是“真实”的劳动者,劳动是一种交换关系,不存在谁供养(不劳而获)谁的问题。
  不错,国家的触角不当延伸至公民的私有领域,理应逐步退出。即使在恰当的服务空间内,国家也不应毫无理由的扮演垄断者的角色。垄断是需要最合理、最充分的的理由的。不当的垄断只能带来灾难。
  公益服务的本质:“费力讨好”、“得不偿失”。通常而言,除了国家这样的“傻瓜”之外,是不会有人愿意去做的。公益服务是国家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垄断义务,恐怕大家是不会有意见的。国家以外的主体肯于从事公益服务,着实令人“费解”。殊不知,随着社会的进步,承担责任已经成为文明人的——文明之举。这样的责任不是法定或约定的,而是发自文明人的内心深处,是自愿的、由衷的。普通公民也可成为公益服务的承担者。
  公益事业本身是永远也不可能市场化的,能够市场化的部分一定不是公益事业。同理,公益事业也是不存在竞争的。假如国家垄断的是以公益之名掩盖私益之实的权利行为,这倒是应该好好的清算一下了。
  国家的真实使命:在于济困,而不在于扶优!公益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那些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购买相应服务的“弱者”。国家要为这些“弱者”接受的服务——买单。同样是学校和医院,公立和私立可以并行,公益与营利可以并举。教育和医疗本身并不排斥竞争和逐利,需要保护的不是学校和医院,而是那些上不起学和看不起病的人们。只要还有一个“弱者”(相对而非绝对,应该有较为客观的判断标准),国家举办公益事业的理由就十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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