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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紧急权若干问题探析》后有感

  9、戒严权。严重的紧急状况。
  10、军事管制权。紧急状况中的紧急状况。第一等级。
  11、宵禁权。特定时间(夜晚)的控制。
  12、总动员权。动员所表达的是一种积极的应对紧急状况的态度,因而与对客观紧急状况的认定有明显区别。其内容不以“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为直接目的,而是强调被动员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应对紧急状况。尽管会出现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的客观结果,但仍应与消极的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进行区分。
  13、设置应急组职权。与其说设置新的组织,不如说是对现有资源进行新的组合、配置。
  14、建立相应制度权。紧急状况不能预知,但是面临紧急状况的解决之道是可以预先设置的。有效的解决危局的制度是应安排在先的。
  15、行政征用权。可惜,尚无法可依。
  16、行政强制权。可惜,亦尚无完善法律可依。例如,在“非典”期间,责令文化娱乐经营者暂停经营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
  17、给予物质帮助权。这也许是国家最应该首先想到的权力。如果所有的被“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的公民都能得到相应的物质帮助的话,那么也许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虚幻的”国家是“分文皆无”的,国库里的每一分钱都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体国民原本就是——同舟共济。灾难给我们这个共同体所带来的损失,是要由全体成员——均摊的。
  18、行政指导权。行政指导根本就是——非权力行为。
  19、制裁权。题中应有之义。
  看来,行政紧急权的权力体系还需进一步梳理。
  紧急状况下,往往遵循“特事(含特时)特办”原则,程序正义往往会让位于、让步于实体正义,结果——高于一切,成为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最高原则。“先斩后奏”,无疑是一项至高的特权。如果每奏必准,那么奏与不奏就没有区别了。如果奏而不准,斩人之人亦可被斩,那么这项特权还勉强说得过去。即使这样,这也是令所有人(除了授权人——皇帝以外)胆寒的一项权力。
  “规定与现有法律相抵触的紧急措施”——不知所云。前面一再强调,紧急措施的本质就是——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对紧急状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至于实施紧急措施则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在行政机关实施紧急措施过程中,无独立意志可言,无创造性可言,进而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规定与现有法律相抵触的紧急措施”的问题。紧急措施是立法保留的,是现成既定的,是不容行政机关这样的“小儿”(相对于“尊父”——立法机关而言)篡改的。紧急措施本身是完全可以预见并周密安排的。不能预见的是——紧急状况。
  2007.1.23.于幸福艺居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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