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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紧急权若干问题探析》后有感

读《行政紧急权若干问题探析》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紧急权
【全文】
  《行政紧急权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刘善春 赵 婷
  载于:《中国行政法的崛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所谓的“行政紧急权力”,本应是立法者通过法律应该预见的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紧急状况之时所行使的合法权力。公权力的一个特征:在保护一种(或一部分主体)权利的同时,往往实际损害(但是合法的)另一种(或一部分主体)权利。出乎意料,不能成为立法疏漏的遁词。某种(如对实际情况的估计不足)立法疏漏,必将置以自然法原则行事的执法人于——不义之地,由遵守道义之人去背负违法的“骂名”。当然,相对完善的立法也可弥补因立法疏漏而使“袖手旁观”、“见死不救”的执法者可以“逍遥法外”的缺陷。
  紧急处置不是便宜(随意、自由)处置的代名词。紧急处置的措施、方案、手段等应是具体、明确的且法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具体认定紧急状态?立法对紧急状态的描述总是“挂一而漏万”、“含混而不清”的。认定的过程必是主观判断的过程。下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谁来认定?实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机关(其实只是一个或几个机关首长)吗?恐怕还是交由立法机关(必须常设)来完成更为妥当吧。
  该文对行政紧急权的基本内容的归纳,着实令人费解。现一一剖析如下:
  1、同意权。是针对申请或动议而言。精确的表述应为认定权或决定权。应由议会做出,是最核心的权力。
  2、宣布权。形式权力,“无关痛痒”。
  3、公告权。是上一种权力的自然延伸。
  4、延长权(以期限明确为前提)。其实质是变相的决定权。
  5、颁布法规、命令权。首先,不应赋予行政机关此项权力。其次,若已经面临紧急状况方才制定相应规则,当属“临时抱佛脚”——于情、于理均不妥。
  6、附署紧急命令权。要么,由议会直接命令行政机关采取行动;要么,由行政首长经议会同意命令其下属采取行动。所谓的“附署”,可有可无。
  7、发布指示或做出决定权。是行政权的内部运作方式,其内容应以不超越现有规则为限。
  8、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权。这就是全部问题的核心。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包括肯定和否定事项)。下述三种权力是这一权力的具体表现形态。下述第15、16项权力又是实现这一权力的具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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