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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学与法治

  在强调理解与实践的联系的同时,伽达默尔并不否认在有限范围内和为了特定目的,某种文本之距离化(distantiation)的可能性。因此,在评论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关于法律史学家与执业律师或法学家之间的——即法律之认知与应用之间的——类别区分时,他爽快地承认了强调与关注的不同,“法学家从当前案件的有利情况,并为了案件来把握法律的意义。相比之下,法律史学家没有从中开始的案件,而是试图通过结构性地考察其适用的整个范围,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尽管做出了让步,但是,伽达默尔竭力抗拒关注的隔离,抗拒对于史学家有效的法律的“客观”意义与仅仅是在特定案件中由实践的法学家叠加于法律之上的附带的或独特的意义之间的对立。与贝蒂相对,他认为这不足以认为,史学家的目标仅仅是为了“重建法律文本的原始意义”,而法学家的任务则是“协调这一意义与当前的生活现状”(Lebensaktualität)。在现实中,不论是史学家还是法学家都不能完全地从与法律的活动的或实践的接触中摆脱出来。根据《真理与方法》,即使是最为一丝不苟的史学家也不得不从既定的经验领域来处理法规或法律文本,并因此进行某种应用。法律史学家“似乎只关注法律的原始意义,它的意思和具有的效力要看它第一颁布时而定。但是,他怎么能知道这一意义呢?没有意识到将他自己的当前与过去相割裂的情境的变化——也就是说,没有以某种方式调和过去与现在——他能知道它么?”然而,这种调和恰恰是是由实践法官或法学家的工作所承担的。因此,伽达默尔坚持,“既是史学家又是法学家的诠释学定位对我来说是相同的,当面对任何文本时,我们都有一项即时的意义之期望(或前理解)。对于客观地产生其意义或状态的史学现象,这并不是一个直接的方法:史学家不得不从事与法学家一样的工作”。[17]
  整部《真理与方法》,伽达默尔所强调的是文本与应用,过去与现在,理解与前理解的相互联系和调和。假设决不意味着没有实践的和思考的工作,各要素会顺利地会合或一致,或者协调会达成;实际上,反复谈到紧张或“紧张的关系”(Spannungsverhältnis)。最终,这一紧张或调和的工作成为“诠释学循环”(hermeneutical circle)的标志,解释总是已经纠缠于其中的——它并未取消澄清的工作或理解之好坏模式的区分。除了其他的习惯性的矛盾,诠释学的调和特别地是为了削弱传统的以笛卡尔和康德的哲学闻名的主-客体二分法。伽达默尔写到,“因为历史理解的实际目标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它们的‘意义’,显然谈论它自身存在的‘客观’,以及用‘客观的’方法研究它都不是对这一理解的正确描述”。这样一种描述草率地将诠释学中基本相关的和相互牵连的割裂开了,“事实是,历史理解总是包含这样的理念,即就现在而言,传统所传承给我们的,并且必须在这一调和中——实际上,作为这一调和——来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诠释学算不上是一种“特殊情况”,而是恰恰相反,它是“它适合于用来复原诠释问题的完全范围,甚至于挽回诠释学的旧有融贯性,在那里法学家和神学家与人文学科的研究者汇合了”。[18]
  自从《真理与方法》出版以来,诠释学和解释理论已经大范围进入了法学领域,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美国。法律研究者和实践法学家越来越多地承认了“诠释学循环”在他们的著作和研究中的作用,但是,这一概念看起来对普通法的实践者要比对制定法或民法的行家更为适合。可以肯定的是,诠释学的影响并不限于某种由伽达默尔制定的克制的和谨慎的版本。部分地受到尼采(也包括魏玛时期的法律理论家)的影响,一种更具挑衅性和冲突性的不同版本——普遍敌视先例的作用的版本——进入了法律领域。跟随激进的视角主义的步伐,解释有时被描述为一种建设性或构成性实践——或者,按照传统的用语,是几乎不被理解和解释需要的应用要素——的工作。偶尔解释者会认为一种接近主权的权力——一种化约意义为创造物的执行和惯例——高于文本。在这一背景下,本文的论题被显然地看到:在我们的时代,法治之岌岌可危的地位。根据激进的视角主义者的假设,一种不可避免的人类与政治的因素看起来以侵入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命题或意义的方式进入了法律或法律实践之中。因为政治的侵入,法治处于一种堕落为“人治”——它原本指的是垄断(forestall)——的危险之中。这一危险引出了一连串的相关担忧:在此法律不是变成了武断任性,特定解释者的随心所欲的俘虏或工具吗?在此我们不是证明了权力对于法律,意志对于理性(这是诠释学循环希望消除的)的胜利吗?
  激进的或“解构的”意志的胜利正是罗森在《作为政治的诠释学》中批判的对象。按照罗森的观点,现代思想——后现代主义只是最近出现的分支——的整体推进贬低了支持任意性实践的客观理性和支持自发性的认知真理。由启蒙哲学和德国唯心论所开创,这一发展集合了尼采那里的冲力,并最终在当代诠释学中达到了高潮(“后现代主义的独特困扰”)。罗森写到,在这一跨越了两个世纪的过程中,“理论(真理的沉思)被解释(视角化的想象,冒充为一种理论)所取代了。所有的思想因而都是解释”。近来向解释的转向不过是现代性垂死挣扎中的“最后抽搐”,是其任意性之庆祝中的“最后狂欢”:“如果我们一开始承认,人类存在无非是自我解释,或者换言之,是他所解释的,那么理解就变成——如果不是抽搐——表示在我们语义的创造力的舞会上的舞蹈”。对于罗森而言,诠释学的政治意义源自于它与权力政治的共谋,它的对于尼采式权力意志的或多或少公然地支持。然而,与生成新的类型的政治秩序远远不同,这一支持仅同意秩序的颠覆,正如解构只是破坏的一种伪装一样。他得出结论,“有教化意味的诠释学是权力意志的通俗学说,一种精巧的理性的工具,一个处于中产阶级文明之辩证的自我毁灭中的阶段。用政治术语说,有教化意味的诠释学(也许甚至无启示意义的诠释学)是一种中产阶级对于真理之暴力与镇压的性质的恐惧的表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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