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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学与法治

诠释学与法治


弗莱德多勒米尔著 于庆生译


【全文】
  社会具有规则治理的特征是一项标准的社会学公理;事实上,任何持续性的人类事业或活动——不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都在某种意义上被假定为是规则治理的。这一假定是,如果没有规则治理的特征,个体的和社会的行为必将陷入不可测性和彻底的偶然性之中。虽然这一假定有着高度普遍的合理性,但是,它所存在主要困境在最近几十年里已经被日益认识到了。自从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观点提出后,人们已经意识到,没有规定的规则(为其自身的适用)的无限回归,规则的适用不能反过来是严格规则治理的。
  更为重要的是,规则治理自身的范围在哲学和社会理论文献中一直有所争议,特别是通过引进正规的和不正规的,或者正常的和异常的实践和语境之间的尖锐对比或对立。虽然在正规设置中规则的适用很复杂,但是可控制的,规则治理在不正规的情况下或者在规则治理的话语或“范式”的空白中,是完全失效的。因此,仅举一例,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在《哲学与自然之镜》(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中对“正规的”和“非正规的”话语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这一区分在他的叙述中,与认识论和诠释学或者“通约”(commensuration)和“交谈”(conversation)之间的对立是相一致的。根据他的观点,鉴于正规话语被引领进“一套关于什么算作相关贡献的商定的惯例之中”,那么不正规的变形是由“不了解这些惯例或不理会这些惯例”的人作出的。[1]
  围绕规则治理的问题并不限于狭隘的学术层面。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西方文化中一项最为确立已久的和受到尊敬——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法律篇》——的要素:“法治”的学说。根据西方政治思想的强大的传统,好的政府或者理想的政体被规则治理界定为“法律而非人的统治”。这一学说并不仅仅是个偶然性的政治偏见,而是与西方文明中所特有的核心观念和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公理相联系的:特别是理性统治优于武断意志,普遍原则的统治优于特殊情况,并且最终观念的统治优于物质。鉴于这一文化——历史的背景,关于规则治理的地位的问题必然会通过与政治的和智识的生活的力量相接触,而有一种深深的使人不安的效果:此处的不安和怀疑是由挑起这些问题的当代趋势——特别是与诠释学和解构相结合的趋势——所引起的。如上所述,罗蒂将诠释学区分为“体系性的”和认知的知识之反题,尽管在其他地方他对规范的或普通的诠释学和更为彻底的或“异常的”的类型(执意推翻常见的规则或惯例)作了区分。后者的细微差别基本上被斯坦利•罗森(Stanley Rosen)在《作为政治的诠释学》(Hermeneutics as Politics)抛弃了。通过支持认知的知识和理性的规则治理,罗森将诠释学(按它的主要标准)视为对于任意性的招致,并因此是智识的和政治的无序之先导者。[2]我想要说明,诠释学和政治学一般来说并不是这样的关系,毋宁说,前者对于政治生活维度的影响传统上被显题化(thematized)为法治。第一步,我想要回顾和重估这一维度的主要方面,因为它已经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被明确阐述了。第二步,我转向诠释学近来的优势地位,主要侧重于法律诠释学或者解释与法理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按这样的结论,我检讨了诠释学对于规则治理的影响,着眼于寻找出惯常性和异常性或者惯例和创造之间的一条路径。
  由于它在西方文化中的突出性,法治已经招致了相当数量的文献和评论;为了当前的目的,我只能强调一下它的历史轨迹中某些主要方面。在说明中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这个措词具有不稳定的含义——实际上,与理性概念一样,规则和法律自身都是不断解释和再解释的对象。因此,在希腊古典思想中,法律的规则治理最终依赖于一个人类理性参与其中的更高的宇宙的规则治理——一种与法律作为人类理性之产物或理性之固有能力的现代概念大为不同的诉求。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公共合法性(public lawfulness)是与哲学家的独特见解或其他既定的制度安排相联系的;但规则或法律从来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规范,而是针对具体的情况或不同的适当行为模式(或“自然权利”)的复杂的关系网。经过某些修正后,这一观念被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的良好政体的概念——与“坏的”政体相区别——取决于被视为超越了自私的公平的和非压制的生活方式之正义的流行。在罗马,公共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接近了这一具体的平等形式;不过,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理性的规则治理意义上的法律日益超越了地方的偶然性,并扩展成为一项普遍的箴言。在斯多葛思想中,法律被认为是最终反映了普遍的逻各斯或理性“火焰”,一种其火花被假定为或多或少均衡地分布于所有人类之中的火焰。[3]普遍原则的概念,以及它与地方的偶然性的并置,继续存在于中世纪关于普遍的“自然法”和地方的“人类法”的区分——众所周知来自托马斯•阿奎那,但更为广泛地得到了接受——之中,这种区分反过来又以理性和意志与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区别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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