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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

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

杨继


【摘要】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再次提示我们要注意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公司应承担以环境责任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在公司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规定中都有充足的依据,也符合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潮流。在这次水污染事件中,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母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相关诉讼的适格原告等问题,都值得研究。本文对这些疑难问题做了分析和回答,并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设。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损害赔偿;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全文】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在这之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该车间附近的第二松花江(即松花江的上游),造成水质污染。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停水之后,苏家屯断面(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6公里处)硝基苯浓度24日18时为0.4417毫克/升,超标25;19时为0.5177毫克/升,超标29.45倍;25日零时为0.5805毫克/升,超标33.15倍,达到最大值,随后浓度开始下降。在松花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之后,该市于11月27日恢复供水。
  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通过媒体的报道,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引起了高度关注。由于该河最终注入国际河流黑龙江(俄罗斯称阿穆尔河),这一事件还使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关系受到了考验。幸而,我国政府及时做了表态并向对方提供了多项援助,还积极地向国际组织通报了事件进程及我方的处理结果。而且我国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通过水库放水稀释污染物、筑坝拦截污染物等措施将损害限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履行了国际环境法上的损害预防义务。这些措施使得这次污染事件没有造成太大的国际关系后果。
  松花江污染事件过后,许多法律界人士都在对它进行反思和分析,涉及刑法、行政法、国际环境法、诉讼法等许多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实,当前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实际上仍相当困难,并缺乏国际法依据,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私法化趋势。因此,除了已被较多涉及的行政机关责任和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外,这次污染事件所引起的重要法律问题恐怕还是民事侵权法和环境法问题。本文即从公司的环境责任入手,对这一事件中所表现出来、迄今为止尚被普遍忽视的一些民商事法律问题,特别是公司法问题,做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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