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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

  (四)谁投资谁受益角度分析
  小区业主买受房屋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与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所缴纳的房款并非只包括房屋的价款还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否则开发商将无从获利。既然,开发商将小区车库的资金投入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名下,那么实际上车库的投资者乃是小区业主,则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当然归于各房屋买受人,即小区业主。因此,我们认为,开发商虽然是小区项目名义上的投资人,但是其投资成本,包括建设小区车库的成本已经计入了房屋销售价格当中,业主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这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
  二、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现状
  通过以上对小区车库法律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小区车库应当以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为原则。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实际情况是很难按照法学理论所设计的应然道路发展的。在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的共用部分大多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小区车库作为共用部分并不当然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而更多的是属于约定共用部分。在现实中,小区业主并不一定需要车库,将建设小区车库的投入全部由所有业主分摊并非符合全部业主的意愿。所以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之容积率并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中,而车库的建造则需要额外投资,而这些投资本身可能使开发商的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将车库一律归业主所有,也有失公平。但是又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小区车库的投入是否算入商品房出售价格之中是难以证明的,再加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否记入房屋价款之中完全由开发商说了算,业主根本没有知悉的可能。在产生矛盾时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举出很多证据证明车库归其所有,业主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三、《物权法》74条的法律剖析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这三款我们可以解读出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基本上还是采取了一种维持现状的态度,基本上还是有利于开发商的,基本原则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属于开发商。可见,这条规定并没有达到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宗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车库归属纠纷也并没有偃旗息鼓。原因如下:
  (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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