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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探析

  三、安徽省司法厅认定律师“行贿”的标准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果说安徽省司法厅认为自己有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且不论有无法律依据),那么安徽省司法厅能否就自己认为的“律师向法官行贿”行为的定义作出一个概括,并说明它的构成要件呢?这个“行贿”行为是否不需要《刑法》中“行贿犯罪所必备的”“为谋取不当利益”的这必要要件?与《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八条规定的“律师……向法官送礼”又有何区别?直到2007年9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处罚律师诉安徽省司法厅一案的庭审中,安徽省司法厅的代理人面对被处罚律师的上述发问,也只能“顾左右而言他”。
  四、安徽省司法厅提前“扣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安徽省司法厅对被处罚律师立案调查是在2006年11月才开始的,而早在2006年5月律师执业年检时,安徽省司法厅就把相关律师的执业证书给扣押了。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针对原告律师的质问,被告安徽省司法厅的代理人称“扣证”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暂缓注册”,而“暂缓注册”是他们的一种习惯做法。而原告认为这种“习惯做法”的损害程度比停止执业的处罚还要严重。并且在扣证的六个多月里,安徽省司法厅并未作任何调查,也不给任何说法儿,这不仅是严重地程序违法,也是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同时也助长了被告滥用职权的作为,使被告先入为主,没有退路地坚持对律师进行处罚。因为如果被告不对被扣证的律师进行处罚,就意味着它扣证错误,如严格依法办事,它就得赔偿律师被扣证期间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为了避免自己的赔偿责任,只有一错再错,想方设法儿地作出处罚决定并动用一切手段让上级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维持自己的错误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律师想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被告的错误处罚则是难上加难。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制订《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初衷。
  因此,安徽省司法厅提前“扣证”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五、安徽省司法厅超出处罚期间作出的处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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