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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探析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也认为“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送礼,又没有具体托请事项或谋取特定利益的,不属于受贿。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条文释义及判例,我们不难看出,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对有关被告收受礼金的行为认为受贿是错误的。
  2、没有通知证人到庭质证,是严重地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和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一没通知证人到庭,二没让诉讼各方当庭听取证人证言,这是严重地程序违法。尽管有人称刑事诉讼证人不到庭是十分普遍的事,但目前存在的刑事诉讼证人不到庭往往是法院通知了证人,是证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愿到庭,而法院压根儿就不通知证人到庭的现象则是十分罕见的。在本案中,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质证,而是法院根本就没有通知证人到庭,并且就本案而言,证人一旦到庭质证,公诉机关对受贿法官关于收受部分律师礼金为受贿的指控也就无法认定了。
  基于上述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还有人认为安徽省司法厅的“核心证据”是“合法有效”的,那他至少是一个与法律无缘的人。
  二、安徽省司法厅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行贿没有法律依据。
  安徽省司法厅开始认为自己是依据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对受贿法官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律师行贿的。而当被处罚的律师提出自己在受贿法官判决书中的法律地位是证人,相关刑事判决书是针对刑事被告人而非针对证人的判决,相关刑事判决书不可能也无权对证人(且是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证人)的行为是构成行贿作出认定时,安徽省司法厅又称自己可以依职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而当被处罚律师要求司法厅拿出法律依据时,司法厅只说是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罚律师则认为《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仅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不存在对律师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的认定权。笔者认为,《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律师……向法官行贿”应是指“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贿行为(见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安徽省司法厅认为自己有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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