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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探析

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探析


严伟国 周帆


【摘要】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没有悬念的“民告官”案件,依法原告胜诉,依情被告胜诉,对此说法儿是否正确,笔者不想作太多的评价,因为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称。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告官 
  
【全文】
  安徽省司法厅于2007年元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六位律师的执业证书,该六位律师中的四位已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存在以下八个法律问题:
  一、安徽省司法厅的“核心证据”不合法?
  安徽省司法厅自称处罚律师的“核心证据”就是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对受贿法官的刑事判决书。然而,在上述刑事判决书中,受处罚律师的诉讼地位只是证人,且是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证人。上述判决书不可能也无权对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作出认定,也即司法厅的“核心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处罚律师的行为就构成行贿。同时,上述判决书也即司法厅的“核心证据”存在如下问题:
  1、把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的送礼或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认定为受贿,是严重地实体错误。
  上述判决不仅把法官家中有红白喜事时收受他人数额较小又无具体请托事项的受礼认定为受贿,甚至对具有几十年交往的朋友间正常的双方互送礼金、礼物,数额大至相等的,且未谋取任何不当利益的受礼认定为受贿,此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不符。因为受贿罪的一个最关键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如果没有具体权钱交易的证据就不能认定为受贿。对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在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中就认为“余斌收受王某财物与将此业务交给王某来承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万元不属于事后受贿,而为非法所得;其送给余斌的5万元没有具体托请事项,检察机关也没提供双方有请托合意的证据,所以,这两笔钱的指控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为非法所得。被告人余斌提出的收受此两笔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以上引自2005年8月10日新华网,来源人民法院报)。而在原阜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建民受贿一案中,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些钱是亲朋好友春节期间给小孩的压岁钱,有些钱王收了以后,还回馈了价值不菲的礼物,12名法院干警逢年过节给王送钱物,并无具体托请事项,不构成受贿罪”。“关于王收受安徽某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现金9万元,价值77.4万元门面房一间的指控,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为杜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而没有认定为受贿(以上引自2006年8月2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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