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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试论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后有感

  不是村民,肯定不受村的章程的约束,其它方面则——入乡随俗。
  原本,“各村有各村的高招”,但经国家法律的统一规范,千村一面矣。自治——徒有其名。
  自治组织权和自治财政权是自治立法权的从属权力,不可相提并论。
  自治司法权何在?是该文作者疏漏了吗?其实,既然敢于写出: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为什么要回避自治司法权呢?也许,自治司法权的确是——微不足道。但确实——客观存在。
  无疑,国家行政的主体范围是相对清晰的。国家行政不是行政的全部,任何人类组织均存在行政这一现象。只有国家行政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国家行政需要法律授权方能行使,任何其它行政则没有国家暴力作后盾,也无需法律的授权。其它主体的行政与国家行政——界限清晰,不容混淆。该文作者所称的“公共行政”实在难以界定。“公共行政”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公共”二字没有人能够界定其边界。于是出现了将“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混为一谈的——怪论。
  国家的职责是保障,而非发展。国有企业的设置在情理上是荒唐的,原因很简单: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也不例外。而国有企业的利润(亏损除外)来源于国民的对价支付(出口除外),最终也应回归国企所有人——国民(被国有企业非法截留除外),因此,国民没有理由设置一类“自己赚自己钱”(等于白忙活)的企业。公用企业的存在是合理的,原因:1、国家必须垄断的事项(恐怕很少、很少,其他一律向国民开放);2、非营利。
  发展是国民的权利。给付行政的本质应是保障,而不是发展。国家发展经济——只是笑谈。国民是国家的主人,发展是主人的事务,而仆人(即国家)只须做好“后勤保障”即可。看来,在中国,长期以来——主仆颠倒了。给付行政的本质不是权力,而是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所进行的单方面利益再分配活动。所有者,这是国家在权力者之外所扮演的另一种角色。
  国家行政,你的名字叫——权力。
  国家垄断国家权力——天经地义。这一点不会导致专制。国家干预他人权力——则须充分理由。国家分权(把国家权力分给非国家主体享有),是十足的假命题。正确的表述应是:国家还权。国家还权的本质是:国家从国家权力本不该介入的领域退出。该领域并不会出现权力真空,社会权力(或曰组织权力)会取而代之,其性质与国家权力——根本不同。所谓的行政权力的分散化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实在是——误入歧途。
  众所周知,行政赔偿的本质是国家赔偿(经费最终来源于国家)。如果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的话,村委会违法侵权导致的赔偿,只能由村委会自己赔偿,而与国家——毫不相关。与国家没有“脐带”相连的组织,恐怕很难称为行政主体吧?如果非要说可以的话,那么所有的非国家组织——就都可以。该文作者——陷于两难。因为该文作者(包括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人)根本就无法给出“公共行政”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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