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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后有感

读《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权
【全文】
  《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
  作者:胡肖华 倪洪涛
  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小一点,再小一点,小到不能再小为止。这就是公共权力存在空间的原则。能不能因良好的初衷而扩大权力的范围?不能!绝对不能!按理说:权力是权利所不能,而不是权利的替代,更不是对权利的掠夺。而现实却是:权力的异化,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如果权利可以掌控权力的话,控权之说才有意义。只有当权力被不恰当的压缩之时,因噎废食才能成立。对行政权“爱恨交加”吗?不!爱的是原本的行政权,恨的是披着行政权“外衣”的行政者的个人私欲。行政权本无善恶之别,可以行善或作恶的是行使行政权的人。法律本无善恶,恶法亦法,恶法无药可救。所谓的救治,不过就是弃之不用,只可惜——不溯及既往。只能把恶法与恶法所带来的灾难——一起埋葬。人们不怕恶法,只怕恶人。
  行政权的扩张,谁的意志使然?如果是行政者的意志,那就成了依行政而行政,已公然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当属典型的违法行为。这是常态。如果是立法者的意志,即使错了,行政者也应免责。更何况立法者本无错可言。这是例外。怕只怕:立法者受制于、听命于行政者。几乎所有的论者对这两种情况的不同均未意识。只是空谈(拾人牙慧、不求甚解)社会发展对行政权的需求,从而使行政权的扩张具有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
  自由裁量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酌情裁量。规则(无论行政、民事还是刑事)无法穷尽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但是规则的精神是清晰、明确的。执法者只能:依不同情况,按法的精神区别对待。自由裁量只是肆意妄为的“遮羞布”、“挡箭牌”罢了。请再也不要拿自由裁量——说事儿了。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线划分问题,早有定论。遗憾的是权势者以及追随、依附权势的学者们还——执迷不悟。行政权与司法权分不清楚的“最大好处”就是:行政权可以随时进入司法权的领地。“另一好处”:在需要的时候,司法权可以随时成为行政权的打手。
  我非常想知道:今日之中国,有几个不追随、依附权势的学者?同时又有几个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学者?我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有没有真的学术?
  立法权与司法权这两个“外来的和尚”,依旧水土不服,依旧“没有倒过时差”,尚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行政权作为“东道主”,当仁不让,能者多劳,大包大揽,生怕累坏了远方的来客。这样的三驾马车,岂有不跑偏之理?如此的三足之鼎,岂有不倾覆之虞?出路就是——与虎谋皮。君不见:今日荣耀的法兰西经历了大革命,时下高傲的美利坚洗礼了独立战争,就连曾经不可一世的不列颠也上演了光荣革命,没有谁可以随随便便成功。中国,你还是宪政游戏的初学乍练者。切切不可操之过急呦。
  中立,是专指第三方而言的。行政主体相对于相对人处于中立地位,纯属无稽之谈。该文作者,当属行政与司法分不清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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