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后有感

  相对人能否享有程序性权利,不是由相对人来作主决定的。权利不是恩赐的产物,而是斗争的结果。
  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就是从一人独裁(其实独裁并未违背“大数原则”,统治者是少数,但统治者的力量却是大数。毕竟:三个臭皮匠才能顶上一个诸葛亮。)到全体民主的不断演化过程。利他是文明的同意语,利己是野蛮的代名词。人类演化过程中的个体差异的逐渐消弭,不是自然形成(即自然选择)的,而是社会选择的,是人的有意识的选择。利他,只不过就是自我实现的副产品。自我实现,塑造了整个人类文明。
  “正义是所有法律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这句话可能是言不由衷吧。什么是正义?绝对正义?还是相对正义?你的正义?还是我的正义?不同人的正义可能一样吗?除了书面上的“公式演算”之外,精确的、具体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因为正义无法客观描述,只能是主观臆想。让正义见鬼去吧!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恐怕是有史以来对法律所作的最为精辟的界说。
  表达意见与民主无关。民主是决策体制,而不是清谈,不是呐喊,更不是哀号。俗语有云:参谋不带长,放屁也不响。允许说话和民主之治还相去甚远。该文作者对民主的期待——太克制了。最为关键的是:民主与行政无关。
  何谓规范行政权?授予行政权是规范,设定行政主体也是规范。并非禁止做某事才是规范,允许做某事同样是规范。否定性规定和肯定性规定都是规范的表现形式。我曾经在课堂上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假如法律规定:“随地吐痰,罚款五元。”请问:这一条款是规范谁的行为的?通常会认为是规范吐痰者或有可能吐痰者的行为的。盲区出现了:其实还“隐含着”规范“执法者”(俗称“带箍儿的人”)的行为。即:当出现有人随地吐痰时,“执法者”既不能不罚(否则即构成失职),也不能乱罚(罚多或罚少)。谁能说这不是规范“执法者”行为的条款呢?谁又能说授权法不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为的法呢?因而该文作者“因而它(即行政实体法)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本身并不产生直接的、根本的规范约束作用”的观点是显然不能成立的。行政实体法只是没有明确的针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罢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不是责任法,而是“是非判断法”,除了“讨个说法儿”之外,并不能制裁行政违法者。
  韦德有云:“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转引自该文)权力的确存在容忍与否的问题。能够容忍不在话下,不能容忍又当如何?要么被权力“粉碎”,要么“改变”权力。只有改变权力的实质与数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将希望寄托于“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是不太靠谱儿的。
  再“温柔”(实际上是动作麻利,不要拖泥带水)的砍头——也还是砍头。权力的方向如果错了,权力的马车跑得再快也是枉然。参与者(主动或被动)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权力的方向。所谓公正的程序是没有的,有的只是各方能够接受的程序。韦德先生——太过浪漫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