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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后有感

读《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程序
【全文】
  《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
  作者:崔卓兰 阎立彬
  载于:《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一唱雄鸡天下白”,那只是形容而已,事实上没有那么立竿见影。“行政程序法的问世,结束了行政专横、放任、无序的历史,实现了行政的程式化、规范化。”未免太夸张了吧,言过其实。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是生产力不断进步且生产关系不断随之调整的过程。行政程序法显然不是包治行政百病的灵丹妙药。行政程序法是在纵深和精细方向上规范行政行为的产物。最恰当的定位就是:过程控制。
  “消极行政”恰恰不会出现该文作者所述“对不断加大行政的机动性、扩张渡和裁量余地的过分热衷,其结果造成行政程序的过于粗犷、简单和过场化。”的情形,这些恰恰是“积极行政”的典型特征,正所谓: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列宁与哨兵的故事,就是“消极行政”的最佳例证。它表明:1、行政的管理对象不仅限于“草民”,也包括“最高领袖”。2、权力、身份、地位要服从于规则。3、对违规者的管束,恰恰是对规则的捍卫、对秩序的塑造。这里既不需要协商也不需要民主。
  至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何者优先,就更不是程序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了。这只能由一国最高立法机关根据时局进行实体的价值选择,与行政模式无关。同理,如果官府与百姓之间存在对立,也决不是由于官府的行为方式所造成的,而是存在比较突出的利益矛盾。
  行政机关之所以还可以标榜“自律”,是因为还没有“他律”生长的条件和环境。“他律”不是意识问题,而是实现问题。
  力量对比,是一切问题的总根源!以个体为本位、以群体为单位的角逐,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运动模式。
  行政的转型,是行政所代表的集团势力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变化使然。是行政权的内容发生了“质变”,而不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政的本质(即执行法律)没有改变,也永远不可能改变。否则,行将不行。
  西方高度发达的国家,到底是议会制上,还是行政主导?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行政主导的结论只是来自于某些书籍中(哪怕其作者声明显赫)的只言片语,那我就放心了,因为那根本就不值得一驳。在人类社会领域,对某一方面没有十年以上的亲身体验,其结论便值得大大的怀疑。
  公法私法化的荒唐程度不亚于——男人女人化。公法的本质是关于群体的人的法。私法的本质是关于个体的人的法。由于群体的人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相互关系与时俱进,公法的内容始终处于变迁过程中。但公法与私法永远不会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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