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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现行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评述》后有感

读《现行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评述》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教育法律纠纷
【全文】
  《现行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评述》
  作者:陆伟明
  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二辑)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在今日之中国,“被法治所遗忘的处女地”——不要太多。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恐怕就是“新中国”前三十年法治状况的真实写照。建国三十年之后才有了第一部《刑法》,建国三十七年之后才有了第一部《民法通则》,建国四十年之后才有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且都是粗线条、政策性的内容。其他领域,可想而知。处女地,太脉脉含情了吧,根本就是一望无垠的——法治蛮荒。
  从开垦、播种、浇水、施肥,到收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成文法的制定可以——一蹴而就,而法治的实现则是——欲速则不达。
  行政调解,恐怕是该文作者以及许多人头脑中的——臆想,当属典型的“想当然”的产品。行政调解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授权、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等不一而足,有的只是某些人的主观想象。似乎可以行政调解吧?连民间都可以调解,堂堂行政机关怎么就不可以呢?岂不太没面子了吗?典型的“万能政府”的思维逻辑。对了,可以司法调解,也可以民间调解,唯独不可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民间调解全凭当事人自愿,而行政调解则是典型的——无权行为,加之缺失规范,处于肆意横流的状态。再不能容忍行政机关——包打天下了。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权力依赖型社会”,不是权力本身太嚣张,而是人们太渴望权力所带来的秩序。由于主导社会发展的另外两种资源——财富和智慧太过贫乏,致使权力一枝独秀。
  空间的相对性原理。警察抓小偷儿与警局处分警员相比较,看似外部行政管理,实则不然。如果把警察权放置在整个国家的背景之下来看,警察与小偷儿也属内部管理,恰如督察与警察的关系一样。独立于管理者之外的管理就是外部管理,是相对的。其实,所有的管理都是内部的。也只有内部管理才具有正当性。恰如,中国的警察不能去抓美国的小偷儿一样。
  有组织必有管理,有管理必有管理权。管理权的本质是组织成员的权利让渡。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管理权被称之为行政权。任何其他组织的管理权为了“避讳”,还是不用行政权这一称谓为好。不称为行政权,并不意味着其它组织没有管理权,没有管理活动,没有管理的方式,诸如:处罚、处分等。处罚、处分等手段绝非国家行政管理所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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