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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教育法律纠纷解决之司法途径》后有感

  学生与学校之间即使具有不对等的管理关系,它们之间的纠纷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但并非排斥司法管辖的理由。
  学校的公立、私立之别与法律的公法、私法之分没有因果关系。公立学校显然不是按照公法设立而得名,而是由设立学校的主体的自身属性所决定。恰如国有独资公司并非按照公法设立一样。公立也好,私立也罢,并不会因设立者的身份差异而导致它们共同作为学校而具有的共同属性有所不同。
  该文所谓的“法国的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救济途径”何解?与法国的行政法院的救济是何关系?该文作者对其他国家的了解、理解恐怕仅仅局限于区区几篇他人的文字作品吧?愚以为:对他国相关事实没有真切的感受、相关概念没有深刻的理解的情况下,对他国的评论以及引用最好还是保持沉默。社会科学首先强调的就是——体验,而不是对概念的演绎。这恐怕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最大的差异。没有伟大的行动者、感知者、实践者,必定没有伟大的社会科学者。书斋里的教师对科学研究的企望,最大的成就注定就是——文字整理者。
  私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考察一个法学人法学素养的试金石。遗憾的是,被人们遗忘了。也许,是被回避了。该文作者“生硬”的认为“对于私立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的惩戒,也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给予解决。”只有结论,没有理由。恐怕是给不出理由:1、私立学校在惩戒过程中是行政主体吗?2、如果是,理由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就足以令其哑口无言。
  现有的理论与制度资源存在“双重扭曲”——僵化的诉讼模式,限制了新型的纠纷解决:1、如果完全按照现有诉讼模式标准,则纠纷不可诉。2、如果强行纳入现有的诉讼模式,则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在自相矛盾的两个方向上分别做文章,只能是死路一条。如果不跳出窠臼、摆脱羁绊,任何完美的设计只能是自欺欺人。另辟新路,这就是正解。
  该文作者关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评论,不禁使我又联想到了那“峥嵘岁月”中的“假、大、空”。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根本任务是什么?该文作者认为“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莘莘学子的想法可能是:培养自己事业的建设者和父母事业的接班人!愚以为,后一个答案可能更接近人性和情理。残酷的现实是:大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不知:谁(应该不是该文作者吧?)让你做建设者和接班人?还是自己先照顾好自己吧。“为国家输送人才”?国家也得要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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