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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教育法律纠纷解决之司法途径》后有感

读《教育法律纠纷解决之司法途径》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教育法律纠纷
【全文】
  《教育法律纠纷解决之司法途径》
  作者:孙 兵
  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二辑)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在今日之中国,“同案不同审”(并非指同一案件,而是指同类案件)可谓司空见惯。除了尽人皆知的“潜规则”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原因。
  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差异,特别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愚以为:只能读懂法律文字的法官,恰如只认识单独的英文字母而不理解任何一个英文单词的人。
  法律可能缺失、可能模糊,但面对同样的缺失、模糊,为什么不同的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结果会有不同?看来,法律的缺失、模糊本身并非该文作者所认为的导致不同审理结果的原因所在。
  法律的缺失、模糊,可能是“美酒”,也可能是“毒药”。关键看如何驾驭了。在没有成文法的时代,难道纠纷就不解决了吗?人类的生活经验和集体良知难道也随着成文法的缺失而缺失了吗?就以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为例。诉权,并非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但法谚有云:无救济便无权利。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即可推论,法律必将保护此项权利的实现。其实,诉权是实现所有其他权利的前置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且不可剥夺的。但诉权的行使必须针对法律纠纷而提起,无法律纠纷便无诉讼。法律纠纷的客观存在,是行使诉权的唯一制约因素。如此清晰、流畅的分析,使可诉性问题迎刃而解。如果“按图索骥”去寻找制定法依据,很可能:过程简单,但是结果却是非理性。其实,只要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尽最大可能配合原告的各项权利的行使。
  至于特定案件应按照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就更不是实体法缺失所导致的问题了。中国现有的诉讼程序机械、呆板,实在是害人不浅。迫使法院将案件要么拒之门外,要么削足适履。
  二、法官对客观现实的理解差异,特别是对非案件直接证据的理解。
  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何关系?该文作者认为“它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而愚以为:它既属于人身权,也属于财产权。很显然,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非同一分类标准项下的分类结果,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双种属性。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哪一种权利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互独立而存在的,它们是人的权利的一种两分法的结果。它们并不与其他权利形态共同构成权利体系。所谓的政治权利,是另一种分类标准项下的结果,可以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而政治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因并非同一分类标准项下的分类结果而不可相提并论。看来,中国人的权利体系还是相当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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