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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争议仲裁之发展浅析

  对于因为不服比赛结果而引起的争议,都灵奥运会的裁决表明,CAS遵循的仍然是传统的做法,也即其通常不会对体育组织比赛现场裁判适用比赛规则而作出的裁判进行干涉,除非有证据表明有关的裁判在作出裁决时是武断的或者恶意为之。
  六、结语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争议外,其他零星出现的争议包括1998年长野冬季奥运会上有关荷兰滑冰服装生产商与德国速滑协会争议之间的赞助争议,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发生的法国体操协会与悉尼奥组委之间因为比赛服装的广告问题而引起的商业争议,2002年盐湖城奥运会上加拿大奥委会与国际滑冰联盟之间发布初步救济令的争议,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出现的保加利亚国际奥委会委员斯拉夫科夫涉嫌受贿被停职以及剥夺身份注册的争议,以及2006年都灵冬奥会上为保护运动员权益而暂时禁赛的争议。还有就是在近几届奥运会后出现了要求重新分配奥运奖牌的争议,而且不止一个。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自从1996年到2006年期间共进行了6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CAS设立了6个临时仲裁机构,其仲裁的争议的数量超过50个。分析CAS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的性质可以看出,在最初的几届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处理的兴奋剂争议占据很大的比例,而在后几届的奥运会上,兴奋剂的争议数量停滞不前甚至还在很少,越来越多的是参赛资格争议和比赛结果争议。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关于兴奋剂的法理学问题已经广为人知,其严格责任制度使得服用兴奋剂的当事人推翻有关处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这方面再进行有关的申诉似乎是多此一举。而对于参赛资格和比赛结果争议,由于其涉及到运动员的毕生运动生涯和运动成绩的最佳体现,因此在出现有关问题的时候提起仲裁请求也是合乎情理的。但不管怎样,在出现有关争议的时候能够向CAS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就表明有关的当事人已经意识到了CAS仲裁的重要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CAS已经成为国际体育运动中最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机构。
  对于我国北京即将举行的2008年奥运会而言,CAS照例也设立一个临时仲裁机构,我国运动员以及有关体育组织能否利用CAS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我国运动员应当熟悉CAS奥运会仲裁制度的基本知识以及运作过程,明确提交仲裁的条件和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将有关的争议提交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有关组织(譬如中国奥委会)也应修改自己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纳入CAS仲裁条款,以便与国际接轨以及更好地利用CAS解决有关的争议。
  
【注释】  即美国雪车运动员Jovanovic 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的争议,这是一个在盐湖城奥运会期间由盐湖城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员按照CAS上诉仲裁程序审理的涉及美国雪车运动员Jovanovic 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的争议,其原因是为了方便以及加快仲裁过程。之所以对本争议加快审理,因为其涉及这个美国雪车运动员能否代表美国队参加奥运会的问题。
See Maidie E. Oliveau, Paul Hamm Wins Fight to Keep Gold Medal - An American arbitrator o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Explains how it all works, ABA''s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yer. August 2004, Volume 22, Number 3, p 25. 另一说法是在雅典奥运会结束后CAS又受理了6个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 See Michael Beloff, The CAS Ad Hoc Division at the Games of the XXVIII Olympiad in Athens in 2004, I.S.L.R. 2005, 1(FEB), Appendi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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