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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争议仲裁之发展浅析

  三、兴奋剂争议裁决数量停滞不前
  CAS在创立两年后第一次审理了兴奋剂争议。此后,兴奋剂争议便成了CAS上诉仲裁分院和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的主要争议。在不同的裁决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强调了在与兴奋剂作斗争的过程中采取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的必要性,强调反对兴奋剂的崇高目标以及实际需要使得有必要毫无例外地适用严格责任标准,其他的应当适用的原则还包括责行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者不罚、维护运动员的权益以及公平听证权等。严格责任制度意味着在确定服用兴奋剂方面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在检验样品中发现存在兴奋剂的事实就足够了。
  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发生的兴奋剂争议坚持了严格责任原则。至于长野冬奥会,从涉及加拿大运动员Rebagliati的兴奋剂争议裁决可以看出,CAS坚持“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只有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没有把有关的禁用物质纳入其名录,那么运动员服用这样的物质就不应当属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有关的体育组织就不应当因此而对其实施处罚。
  而在悉尼,临时仲裁机构的裁决仍然确认了在兴奋剂方面广为接受的严格责任原则。不过,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是,出于反对兴奋剂斗争的需要,在悉尼奥运会仲裁过程中,如果有关争议涉及到兴奋剂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仲裁庭审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出于公众对兴奋剂争议比较关注的原因,尽管CAS所作的兴奋剂裁决几乎都是公开的,但是听证会并不对外公开。临时仲裁机构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协商的结果是只要争议当事人不反对并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了某种程度的保密保证,其代表就可以作为特殊的观察员参与仲裁庭审过程。
  CAS临时仲裁机构确立的处理兴奋剂问题的主要原则涉及禁用物质的名录、严格责任、检验方法以及处罚措施等四个方面。盐湖城奥运会的裁决表明,禁用物质的名录规定的禁用物质种类可能不是详尽无遗的,疑似禁用物质的东西会被视为禁用物质;只有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物质就是服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运动员是否有故意的意思表示是无关紧要的;对一种物质的检验方法也可以用来检验其他的物质,实验室不具资质并不当然使检验结果无效;对服用兴奋剂的最低处罚是取消参赛资格和归还奖牌,是否禁赛取决于具体争议并要有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决定。
  对CAS裁决的法理分析也可以看出,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没有权利来决定某个因为兴奋剂而被禁赛处罚的决定是否有效和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各国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只能在其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处罚。不过对于没有合法根据的处罚,CAS将会撤销。盐湖城奥运会仲裁庭对拉脱维亚运动员Prusis的裁决即是一例。在该裁决中,仲裁庭认为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做法和行动必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其在管理其运动方面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如果要谈及自治性的真正含义的话,也就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其权力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处罚服用兴奋剂的当事人以及加以何种处罚措施,否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自治性就是荒谬的。如果国际奥委会试图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处分之外再施加处罚的话,这将有可能造成一事再理(同一违规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的情形,这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仲裁庭最后的裁决撤销国际奥委会于2002年2月1日作出的不接受Prusis参加盐湖城奥运会的报名的决定,Prusis有参加盐湖城奥运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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