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就南京“彭宇案”答友人问并论法治

就南京“彭宇案”答友人问并论法治


田飞龙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法律;道德
【全文】
  我明白你来信中后段的一连串提问除了与你平常的经验思考相关外,还与你介绍我看的“彭宇案”直接相关。在这个案子里,你发现:一直被高高标榜的法律和法院不是在促进道德,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合谋抹杀道德。你知道吗?历史上的苏格拉底也是被雅典城邦根据自己的法律并经由大陪审团审判处死的。于是你怀疑法律的价值?怀疑我们时代法律对于道德规范与社会正气的可能后果?这是很正常的疑问。
  就你转发过来的判决书本身来看,疑点众多。如网友们已经指出来的,法院在整个判决书中使用了众多“根据常理”之类很不规范的语言。我们国家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该案在关键事实认定上明显的证据不足,而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法律的例外规定,而本案并无例外之处),那位老太太应该败诉——这也是被告方及其律师正常预测的结果。但出乎意料,法院以非常不专业的、模糊的语言应付完本案的关键事实以后,在责任分配上又简单地以公平责任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公平”。可能法院也自觉这是一个很有问题的判决,对被告过分不公,所以用“公平责任”缓冲被告的实际责任。但这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吗?非也。这是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又公然违背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情理”判决,而绝非法律上可经推敲的合法判决。虽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让“尊老爱幼”者承受如此的不公并给所有其他的人示范以后的不作为,这绝非该类道德所期待。被告可以选择上诉,在二审程序中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
  其实本案的焦点是证据问题,即交警处理时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不依法提供原始证据的行为也是可以被起诉的。当然,隐瞒证据可能是服务于特定的目的,特别是本案原告的儿子也是派出所的警察——这无疑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虽然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不如刑事诉讼严格,但在我看来本案中的证据并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撇开毫无说服力的“根据常理”,本案事实并没有在证据上获得证明,而是仍然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法院裁判应该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的马虎,以及责任分配上的“活稀泥”,体现出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司法态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