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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保证期间制度新论探究

我国当代保证期间制度新论探究


叶新豪


【摘要】保证作为我国现行广泛运用的一担保方式,其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达成,资金融通的显著功效在市场经济的今日愈来愈受到关注。保证期间事关保证责任的承担实现,在保证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保证期间制度一直是我国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对此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甚至出现立法规定不够协调的现象。据此,笔者以保证期间性质为基础,通过对比研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并充分结合我国法规情形,对保证期间的计算起点及其方法进行新的阐述;与此同时,笔者还尝试引入“保证保全权”这一创新权利,相对避免了我国现行保证期间制度的紊乱局面,使之趋于完善。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主债务;保证责任;保证保全权
【全文】
  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1]我国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对先前约定提供保证的主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 我国保证期间的性质
  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我国学者众说纷纭,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为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此观点依据“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第三种观点则在前述观点基础上认为保证期间是有别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一种特殊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先确定或当事人约定某种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的期间。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性质不同。除斥期间对应的是某民事权利,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对应的是司法救济权,属程序权利。第二、体现的意志不同。除斥期间附着于形成权和请求权等,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附着于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所赋予其的诉权,其只能由法律规定。第三、期限届满的法律结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该民事权利本身实体上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的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原先可诉的实体权利仍旧存在,丧失的只是胜诉权。第四、计算方法不同。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则存在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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