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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下)

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下)


谷辽海


【关键词】WTO;采购
【全文】
  GPA管辖下的采购门槛值
  对于国内采购对象的限额标准,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就规定,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得越低,法律的适用范围就越宽。新版GPA在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中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缔约方可以要求在过渡期内对附录一附件中的门槛值(threshold)提高一些。这样一来,GPA对缔约成员的覆盖面就会缩小。没有达到采购门槛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GPA就不能进行管辖。只有采购对象的价值等于或者超出GPA覆盖下的限额标准,才受到约束和规范。
  对于GPA所要求的门槛值,我们可能并不是十分熟悉。为了让大家有个全面的了解,笔者在这里介绍几例GPA成员不同采购实体和不同采购对象所反映的不同门槛值。不论是新旧版的GPA,都要求缔约方明确将本国自愿接受GPA管辖的门槛值记载在附录一附件中的清单里面,作为承诺履行义务的具体范围,也便于缔约成员之间有章可循。
  根据美国、加拿大、韩国等GPA成员附件一中的记载,列入名单中的所有中央政府实体,他们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起点金额均系130,000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英文全称是SpecialDrawingRight,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计账单位,13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约为18万美元),采购工程的起点金额都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所有缔约方低于13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低于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合同均不属于GPA的管辖范围,可以按照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所载的附件一中也明确承诺,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起点金额也是13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采购的起点金额也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对于GPA成员承诺的次中央政府实体的采购门槛值,各缔约方在附件二中的记载标准略有不同。
  美国、加拿大等成员所承诺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起点金额是355,000特别提款权,工程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韩国承诺次中央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起点金额是200,000特别提款权,采购工程的起点金额是15,000,000特别提款权;日本在附件二中记载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起点金额是20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服务的起点金额是15,000,000特别提款权,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起点金额是1,500,000特别提款权,其他服务的起点金额是200,000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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