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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分析

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分析


喻敏


【摘要】文章以语言分析的方法对证据学理论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这些问题包括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举证责任的作用问题,通过分析,文章揭示了传统证据学理论在思想上的混乱和表述上的无意义,文章认为,案件的事实问题其实是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假问题;而证据“经查证属实”是指证据经受了证伪的检验,证伪的方式就是质证;举证责任的作用在于规范法官认定事实时的假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事实主张首先被法官假定为假,该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为真。文章指出,正如哲学曾经从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向一样,证据理论也从“客观真实”说向“确信真实”说转向,而文章则是在证据学理论中实现由认识论向语言论转向的一个尝试,只有实现了这种转向,证据学理论才能摆脱诉讼悖论的现象。
【关键词】证据学;语言;分析
【全文】
  证据学的许多问题都充满了争议,而许多充满争议的证据学问题,正如某些哲学问题一样,“看起来是起因于关于语言结构的错误信念,所以正确理解语言结构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或完全避免它们” 。换言之,这些问题之所以会有争议,甚至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也可能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引起的,即:还没有确切地揭示你要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语言结构有一个正确的信念,能够确切地揭示我们要回答的是什么问题,我们可能会发现,在一些问题上,彼此的意见其实是一致的,而另一些问题可能只是毫无意义的虚假的问题。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澄清一些概念、命题的正确意义及其使用方法,澄清的途径就是通过分析的方法,以“零敲碎打”的方式去分析证据学理论的观点、措辞,找出证据学理论中的语言误用现象。
  一、法院判决的根据——案件客观事实还是当事人的主张
  (一)对传统证据学理论关于“事实问题”的观点的分析
  论者普遍认为,法院审判要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院应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这种思想,在我国就表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先后出现过“客观真实”说与“确信真实”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拟通过语言分析的方式,指出这两种观点所存在的困难。
  1、对“客观真实”说的分析
  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先继受了前苏联“实质真实”的观点,认为法院“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学者提出了“要忠于事实真相……务必查明起初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显然,这种所谓“客观真实”、“实质真实”的观点及其种种变形,是将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作为本体论问题来看待,先预设了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在,然后要求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法院在诉讼中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查明在诉讼之前的某个时间、地点、在某些人的参与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法院查明了这些发生过的事情,就是揭示出了案件事实的真相,其认定也就达到了“客观真实”的程度。笔者认为,这种“客观真实”的观点,虽然表现了我们人类固有的浪漫主义情怀,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但存在以下困难:
  (1)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忠于“事实真相”,是否还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这是无从回答的问题,因为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和其他任何事实一样,在其发生的同时就随时间永久地、不可逆转地消失了,事实总是已经发生过的、已结束了的事情,我们常说“太阳从东边升起是事实”,那是指在我们说话之前太阳无数次地从东方升起过,即使我们坚定不移地相信明天的太阳还会从东边升起,但在今天我们却不能说“明天的太阳将从东边升起是事实”,所以,事实总属过去,案件事实也不例外,属于现在的只有证据,证据是存在的,但案件事实却是存而不在的,因此,法院的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本身就不该提出,作为这个问题的前提“案件的客观真实”本身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就象“少女在黑暗中会不会脸红”一样缺乏提问的前提——要问一件物品的颜色,必须有光线——而黑暗中是没有光线的。
  (2)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否还“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不仅不该提出,而且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会陷入一种悖论或“无限追溯”的困境中。如果法官要判断自己的认定是否与“客观真实”相符,他就必须先知道案件事实是什么,而他如果已经知道案件事实是什么了,那么,诉讼中就不存在事实问题了,法庭就不用再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多余的了,这种现象,称为语言表述悖论,“如果任何一个命题是否为真都必须与现实对比才能知道,那么,要进行对比,就必须知道‘现实是什么’,否则,如何把命题与它相比?可是,已经知道‘现实是什么’,就等于已经描述出现实来了,已经有了真描述、真命题——现实与描述相符又被假定了,还需要什么‘对比’” ,这就是表述悖论。如果法官的认定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不是由法官自己而是由另一个人或另一个法官判断,这就会陷入无限追溯的困境,即另一人的判断其实也是一个认定,如“法官的认定符合客观案件事实”,这个认定本身还是存在“法官的认定符合客观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官的认定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客观事实的问题,这种过程可以无限地继续下去,上述关于无究追溯的论证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为了仅仅就一个单独的事例证明判断是真的,就已经必须有一个关于该事态的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因此,正好必须把那个应当首先证明的东西当作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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