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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叶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以及监督权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层政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样拥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力。然而,在监督权这方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现出疲软的态势,在实际情况面前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本文基于这样的认识,认为应该改革现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模式,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相应的法律地位,使之切实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性机关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
【全文】
  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可以说,法律监督是实现法的运作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缺少监督就犹如脱缰之马,不能够达到原先设定的目标。监督是无处不在的,比如说老师对学生的检查督导,父母对子女的监督等等,但是具体到国家权力机关上则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权。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政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也最为密切,其权力行使的有效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进行的监督。但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设置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有效地行使?这些问题往往得不到验证,或者说是得到验证,但是与立法者设想的监督权行使目标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比较现实情况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得不到体现,所以改革目前的监督模式,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行使,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有效运作已经是当务之急。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行使状况及其原因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行使状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神圣职责。乡镇人大在基层中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贯彻,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乡镇人大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等,这个问题制约着人大权力的发挥,影响乡镇人大在群众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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