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SDR

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SDR


曹阳波;黄文旭


【摘要】目前,各国一般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然而,由于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着某些缺陷,不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一定得到解决。因此,在相互协商程序之外,需要一种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SDR)。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SDR包括调解、咨询意见和仲裁,其中又以仲裁最具发展潜力。如果各国能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强制仲裁,就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的积极解决,从而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国际税法;国际税收争议;OECD;经合组织;SDR;仲裁
【全文】
  一、   何为SDR
  SDR即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其英文全称为“Supplementary Dispute Resolution”。“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SDR)不同于通常所说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ADR是替代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方法的统称,包括调解、仲裁等。[1]SDR相对于相互协商程序来说不是可选择性的,而是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是从相互协商程序中产生的,而不是与相互协商程序平行的一种机制。
  二、SDR的形式
  (一)调解
  在相互协商程序当中,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比如,很多国家有一种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一个“疑难”案件由与该案没有直接关系的某位职务更高的官员进行审查,以“调解”并澄清双方的意见。此外,还有一种使用频率稍低的方式,即由一个第三方调解人设法帮助各方理解他们的优势与劣势,并找出共同立场,以便双方达成和解,而不是由主管当局自己作出裁决。
  (二)咨询意见
  经合组织范本第25条的注释为有关国家获得“咨询意见”提供了可能,也为请求财政事务委员会在协定的解释上给出咨询意见提供了可能,虽然目前还没有实际使用这一程序的案例。
  (三)仲裁
  仲裁是国际税法领域讨论得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前有很多人说仲裁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而现在仲裁时代马上就要到来,理由如下。首先,国际交往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复杂,将来会产生更多很难解决的案件,因此迫切需要一种处理这类案件的机制。其次,贸易与投资的非关税壁垒已经消除,税收问题就变得更为重要了。竞争性的贸易与投资纪律已经为解决他们的资格领域的争议提供了制度上的结构。而税收领域没有这种机制,因而需要其他领域的纪律扩展到税收领域。WTO中涉及美国FSC/ETI(公司境外销售/境外所得法案)的案件提醒我们,税收和贸易是紧密相连的。[2]而我们没有提供一个充分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如何使国际税收仲裁得以完善就成了当务之急。下文即着重讨论SDR中的仲裁所存在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