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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社会化对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及其思考

损害赔偿社会化对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及其思考


谢菲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现代文明副产品也随即增多。如何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是一个既关乎被侵权人权益保护,又关乎侵权行为自身法发展的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程中,也面临过同样的问题,因而从比较法的角度重新审视英美侵权行为法发展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社会化问题,无疑将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有所借鉴。
【关键词】英美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社会化;原因分析
【全文】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是上世纪60年代,英美侵权行为法为突破自身领域的限制,以实现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损害赔偿而采用的一套综合性调整机制,它主要是指责任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在损害赔偿领域的出现及其作用的发挥。在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介入英美损害赔偿领域之前,侵权行为法一直是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最主要的机制。然而,随着现代工业社会事故的日益增多,侵权行为法在处理大量严重的损害赔偿问题中日显疲态,这就要求法律不再将损害赔偿问题看作是单纯的私人间的纠纷,更要把它看成是一个社会问题,采取社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换言之,就是要求侵权行为法不再局限于自身寻求解决办法,而是要兼采其他适合的法律手段,以解决自身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此时,伴随着工业事故而兴起的责任保险以及在“福利国家”理论下建立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好能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弥补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不足。于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被提到了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日程上来。这里的社会化指的是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进行社会性的分散,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而当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后,它们无疑会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造成空前的冲击。
  一、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一)缩小了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
  在现代英美法律中,由于责任保险制度在损害分担和受害人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再加上它没有侵权诉讼中程序烦琐、诉讼拖延、费用昂贵等弊端,因而在损害赔偿领域,它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60年的美国,对人身损害和疾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中,按侵权责任所进行的赔偿仅占7. 9% ,而各种责任保险所进行赔偿的金额则高达9211%。英国1972 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43节和第145节的规定,在公路上使用交通工具的每一个人需取得一份保险单,以补偿公路交通工具使用时对任何人发生或导致的死亡和身体的伤害[1]。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后,由于它能更好地使事故受害人得到补偿,因此许多传统上由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损害赔偿,都由社会保障来调整。据统计,美国自从1935年推行《社会安全法》以来,对人身损害和疾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中,由侵权行为法提供的仅占7. 9% ,而由社会保险和其他补偿形式提供的赔偿占总赔偿金额的50. 6%[2]。在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险每年为60万件以上的劳工损害案件提供大约215亿英镑的补偿,而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获得赔偿的劳工受害者仅为9万,金额不过74万英镑[3]303。可见,为了使受害人获得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并不是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和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损害能否被归入保险或保障的范围,这使获得赔偿具有了简便性。于是,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扮演着侵害赔偿的角色,这使得侵权行为法原有的调整范围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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