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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蔡梅风


【摘要】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本文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关键词】船舶适航;适航责任;谨慎处理;免责
【全文】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的诉讼,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依据《海牙规则》要求免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其中包括了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法院在什么是“承运人本人实际过失”的判断上比较严格。法院认为,承运人(本案中即船东)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所有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损。机舱容易起火,船东应预见到一旦发生火灾,应会使机舱的救火设备无法使用。把救火设备完全安装在机舱内,外面没有救急汞和救火设备的控制系统,对此船东是有过失的,因此是不能免责的。这里,本案法院把船舶的设计有问题也视为船东有过失。在本案明显说明了一点: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享受火灾免责的。综述,在实践中,为了能更好把握运用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在与船舶适航责任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先充分认识和了解“船舶适航”的相关内容知识,进而认清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凡事都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却责任。
  一、 “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
  为了海上运输的安全,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便是保证船舶适航,此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①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划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这里,所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一般认为包括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本身结构坚固、性能良好,能够抵御合同规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船员合格、足数,船上设备与属具齐全、完好,供应品配备充足;三是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保管预定的货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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