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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及与他行为竞合的甄别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及与他行为竞合的甄别


魏琪润


【全文】
  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制度扩大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范围,使其适用不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含了与行政职权相关的侵权行为,即学理上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虽然在理论界颇多争议,可以暂时不管。但准确界定“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和熟练把握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至关重要。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个人侵权行为,由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该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体恣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造”的,他们在完成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由于个体素质、执法水平、主观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有“越轨”行为,这种越轨的行为往往外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违反行政职责要求而任意妄为,从而造成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对这种个人恣意行为如果完全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从行政管理职能角度讲,不利于鼓励公职人员大胆管理;从被害人角度讲,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赔偿法将这种个人行为造成侵权纳入行政赔偿法的范畴是科学合理的,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质并未因赔偿法的规定而自然有所改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所在行政机关赔偿被害人后还是要被追偿的。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一种侵权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一般个体,也是特殊个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常会做出一些与职务职责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如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购买商品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执行职务活动期间,但与行政管理职权没有直接关联,不能视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执法期间,在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发生的个人恣意侵权行为才能视之为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时殴打行政相对人,询问是行政具体管理行为,殴打则属于与职务相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恣意行为,后者即是公认的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特征是认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最重要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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