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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学名家”的学术走穴

谈谈“法学名家”的学术走穴


黎四奇


【全文】
  曾几何时,走穴一词在神州大地上风靡一时。该词原用来特指那些“星级人物”在正当职业之外利用本人的人格魅力或职业特长挣取外快的一种行为。若考究该词的品性与精确性,我们就不得不对其发明者的睿智叹为观止了,因为透过这简简单单的二字,我们可嚼出以下耐人寻味的语义:
  其一是给人“不务正业”之感。何出此“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大胆推论?对此,笔者作以下分析:祖宗的造字是相当高瞻远瞩的,大凡再难理清的词义,亦可以望文生义地或单刀直入式地进行揣摩与玩味。在汉语学中,“走”字强调的是一种带来行为人物理空间变迁的动作,而“穴”字呢,昭示的是“洞”或“窟”之含义。因此,“大老粗式”的理解就有些印证了古语所言的“狡兔三窟”之说。如此的语义推演即说明走穴者是在“正穴”之外,还存在诸多“偏穴”。在日益市场化的社会中,各行各业都需要团队与合作,因此各行各业的老板们就更需要其员工具有“各守其业,各尽其分”的协作精神。实际上,若将这种现象进行抽象化,我们也可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人与人(无论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夫与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上级与下级之间)都需要恪守一种“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此正所谓“人无信,而不立”。虽然从人的私利性出发,笔者向来比较鄙视古代理想化的“义利之辩”。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物极而必反之哲理。客观地讲,古语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训诫确逆于人性之本能追求,但是它毕竟也揭示出了人之为人的一种古朴真理。那就是,利不能逾越义的最低低线。否则,即为逾规。因此,曾经在“星界”流行,并扩展至其它行业的“走穴”确有些与“有约顺守”的精神及古来的义利之辩相悖。
  其二是给人“炒知识剩饭”的业大不敬之嫌。“走穴”并非人人能就,而只有那些手头握有一定的资源或在“消费者即为上帝”的消费群体中具有强大人气的“星级人物”或“重量级大师”才具有如此的主体资格,才能化资源、知识、技能、及人气为一时难以枯竭的财富。然而,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值得看官们追根究底的,那就是,走穴者真的具有源源不断的新知,从而达到“点知识为金”的效果吗?尽管由于笔者知识与见解的粗浅,本人不敢私自下此结论,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若一位“名家”频繁走穴,那么在旅途劳顿与身心疲惫之时,试问那人哪有那多宝贵的时间来操练这吃饭的行当呢?有这么一句中肯的话:真理向来是时间的孩子,而不是权威的孩子。因此,在“拳不得不离手、曲不得不离口”的背景下,出于自尊或把握来之不易的市场,他就不得不现学现卖,或炒“知识的冷饭”,或以假充真(歌唱会中的假唱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或以次充好。可以说,也正因为走穴具有此种诸多不良的品性,及由于消费者的日益清醒与冷静,“星界”的走穴之风也曾历经了一个“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没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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